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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林芝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

  • 2024年01月26日 19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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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林芝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鲁朗管委会,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同意,现将《林芝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再次印发,请按照以下要求抓好贯彻执行。

一、分级监管制定标准。本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中明确的“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和“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基本原则划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总体执行分级、分类监管,对跨县(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坚持属地管辖原则。

二、宣贯申报备案程序。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务网、新闻媒体、微信、微博等途径,向社会公告《标准》,让社会单位广泛知晓申报备案相关要求;各有关部门应当对照界定标准对辖区内的单位进行全面排摸自查,凡符合界定标准的主动在2024226日前向属地消防部门申报备案,由属地消防部门进行核定;各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要及时发布申报备案通告,明确申报备案的相关材料和要求,指导单位根据不同类型做好线上、线下申报备案工作。已确定为重点单位且未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属地消防部门核定后直接确定为2024年度重点单位,无需重新申报。

各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要按照全面摸底、逐一界定的方式,确保在每年310日前完成对辖区所有重点单位的界定工作,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同时要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动态调整机制,督促、指导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及时主动申报备案,对已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因破产、注销、规模变更、性质改变等原因导致不符合界定标准的,要及时移出。

三、强化重点单位监管。各县(市、区)要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西藏自治区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落实主体责任,保障消防安全。要指导、督促多产权建筑的产权方、使用方协商确定或委托统一管理单位,明确对共用消防设施、共用疏散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管理职责,制定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同时要强化综合监管,要将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类明确主管行业、部门。消防救援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并将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名单抄告行业、部门,要求其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所属行业、部门单位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应当落实属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本地区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开展检查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其他监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继续沿用《西藏自治区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藏公通〔2015124号),待公安部相关规定出台后依法依规组织修订。

附件:1.林芝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林芝市级)

2.林芝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县(市、区)级)

林芝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110



附件1

林芝市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商场(商店、市场、超市等):

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超市、市场等)。

(二)商业综合体:

总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商业综合体监管单位应当将该综合体内设监管场所一并纳入监管范围。

(三)宾馆(旅馆、招待所、民宿、青旅、客栈等):

旅馆、招待所客房数在150间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

(四)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市级以上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五)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或包房);

3.具有歌舞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酒吧、朗玛厅和餐饮场所(茶馆、藏餐馆);

4.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台球馆、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桑拿、汗蒸馆、足疗店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5.剧本娱乐、密室逃脱、私人影院等新兴娱乐场所;

6.其他具有娱乐和休闲功能的场所。

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特困供养中心、儿童福利院、产后恢复场所、医养结合场所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医院:

住院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医院。

(二)特困供养中心、儿童福利院:

住宿床位在200张以上的特困供养中心、儿童福利院。

(三)产后恢复服务场所:

住宿床位在200张以上的产后恢复服务场所。

(四)医养结合场所:

住宿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医养结合场所。

(五)寄宿制(非寄宿制)学校:

市级教育部门直管学校或住宿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寄宿制小学,住宿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其他寄宿制学校以及学生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

(六)寄宿制(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住宿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入托、入幼和入学人数在5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三、国家机关

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办公场所。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市级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市级以上的邮政和通信枢纽;

(三)市级以上或处理地市级以上数据的设有机房的数据处理中心等其他高新产业。

五、客运车站

市级客运车站的候车厅。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古建筑

(一)建筑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市级以上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市级以上承担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场所或中心;

(二)装机容量500MW以上的光伏发电站、储能电站、风力发电站,装机容量200MW以上的光热发电站,装机容量20MW以上的储能电站。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装卸、供应、销售单位

(一)储量在150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二)储量在150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储量在150立方米以上的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企业员工总数在200人以上,以及同一时间段车间内员工数在6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旅游制品、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科研单位

自治区级以上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物资仓库和堆场

(一)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二)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6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三)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四)总储存价值在4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五)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以及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仓储场所。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车位在300辆以上的汽车库,车位在300辆以上的停车场和车位在30个以上的修车库;

(二)营业(交易)厅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银行、证券交易所、金融、电信营业部;

(三)国家级以上人文旅游景区(点);

(四)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单位。

十三、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本界定标准的,应当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备注:1.界定标准中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2.同一建筑内有多种业态组合的,凡任一单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整栋建筑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对跨县(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坚持属地管辖原则。

4.本标准由林芝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林芝市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商场(商店、市场、超市等):

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500平方米以下、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等)。

(二)商业综合体:

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商业综合体监管单位应当将该综合体内设监管场所一并纳入监管范围。

(三)宾馆(旅馆、招待所、民宿、青旅、客栈等):

旅馆、招待所客房数在30间以上、150间以下,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客房数在15间以上、50间以下;民宿、青旅、客栈床位数60张床位以上的。

(四)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县级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五)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或包房);

3.具有歌舞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酒吧、朗玛厅和餐饮场所(茶馆、藏餐馆);

4.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台球馆、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桑拿、汗蒸馆、足疗店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5.剧本娱乐、密室逃脱、私人影院等新兴娱乐场所;

6.其他具有娱乐和休闲功能的场所。

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特困供养中心、儿童福利院、产后恢复场所、医养结合场所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医院:

住院床位在4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医院。

(二)特困供养中心、儿童福利院:

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特困供养中心、儿童福利院。

(三)产后恢复服务场所:

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产后恢复服务场所。

(四)医养结合场所:

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医养结合场所。

(五)寄宿制(非寄宿制)学校:

住宿人数在5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寄宿制小学,住宿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其他寄宿制学校以及学生人数在8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

(六)寄宿制(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住宿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入托、入幼和入学人数在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三、国家机关

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办公场所。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县级的邮政和通信枢纽;

(三)县级或处理县级数据的设有机房的数据处理中心等其他高新产业。

五、客运车站

县级客运车站的候车厅。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古建筑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5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县级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古建筑(不包括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小的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寺观塔幢等)。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县级承担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场所或中心;

(二)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300MW及以上的水电枢纽工程以及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地区变电站;

(三)装机容量200MW以上、500MW以下的光伏发电站、储能电站、风力发电站,装机容量50MW以上、200MW以下的光热发电站,装机容量10MW以上、20MW以下的储能电站。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装卸、供应、销售单位

(一)储量在150立方米以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二)储量在150立方米以下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储量在150立方米以下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企业员工总数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以及同一时间段车间内员工数在30人以上、6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旅游制品、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科研单位

除巴宜区外,其余各县辖区内的自治区级以上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物资仓库和堆场

(一)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二)总储备量在3000吨以上、6000吨以下的粮库;

(三)总储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场;

(四)总储存价值在2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五)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6000平方米以下,以及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物流仓储场所。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车位在200辆以上、300辆以下的汽车库,车位在200辆以上、300辆以下的停车场和车位在15个以上、30个以下的修车库;

(二)营业(交易)厅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2500平方米以下的银行、证券交易所、金融、电信营业部;

(三)自治区级以上人文旅游景区(点);

(四)监狱;

(五)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单位。

十三、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本界定标准的,应当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备注:1.界定标准中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2.同一建筑内有多种业态组合的,凡任一单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整栋建筑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本标准由林芝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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