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纪委监委、市委巡察机构
2023年度决算公开
中共林芝市纪委
2024年9月19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林芝市纪委监委、市委巡察机构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机构编制和人员情况
第二部分 林芝市纪委监委、市委巡察机构2023年度部门决
算明细表
一、收支决算总表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三、收入支出决算表
四、收入决算表
五、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一、机构运行信息表
第三部分 林芝市纪委监委、市委巡察机构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3年度一般公共决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二、2023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三、其他公开事项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林芝市纪委监委、市委巡察机构概况
一、主要职能
林芝市纪委监委共有内设机构17个、7个派驻纪检监察组组,(一)办公室主要负责委机关日常运作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有关文件文稿;负责委机关和巡察机构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管理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和纪检监察信息中心等。(二)组织部主要负责纪检监察系统、巡察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及干部人事工作等;负责委机关党建群团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三)宣传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委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信息等工作。(四)党风政风监督室主要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检查专项活动等工作。(五)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受理对全市各级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等工作。(六)第一、二、三、四、五、六监督检查室主要负责联系单位和县(区)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决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七)第七、八、九、十审查调查室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八)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市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县(区)级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九)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定等方面的情况,并处理和处置相关问题线索。(十)派驻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纪检监察组负责市各单位综合监督。
市委巡察机构由市委巡察办和市委巡察组构成,市委巡察办下设四个科室,综合科、秘书科、督查科及数据应用中心。
二、机构人员情况
市纪委行政编制92人,事业编制10人。市委巡察机构行政编制21人,事业编制2人。目前,在册在职人数共123人,其中公务员114人,工人5人,事业人员4人。退休人员33人。
三、当年取得的主要事业成效
2023年以来,在自治区纪委监委和林芝市委的坚强领导和正确指导下,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定不移强化监督执纪执法,坚定稳妥深化正风肃纪反腐,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和市委“11364”目标任务,为推动林芝高质量发展、促进改革开放先行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一)夯实政治建设,贯彻落实“两个维护”更加具体。
紧紧围绕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化政治监督,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实际行动中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推动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一是坚持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贯穿纪检监察工作始终。二是聚焦“两个责任”落实不断深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三是推动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和市委部署要求贯彻落实。
(二)深化政治巡察,巡察工作质效更加显著
一是巡察体制机制优化升级。建立完善《林芝市委巡察集中整改进展情况联合会审工作规程(试行)》《中共林芝市委员会巡察工作规划(2022-2026年)》等涵盖规划规则、岗位职责、操作指导、成果运用、业务指导、队伍建设等各类规章制度6类30项,初步形成林芝巡察工作制度体系。二是巡察工作任务稳步推进。组织开展二届市委第四轮巡察工作,对13家市直单位党组织进行常规巡察,发现并反馈突出问题几百条。三是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走深走实。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推动二届市委第三、第四轮巡察反馈的并整改,整改率达92.02%。
(三)全力纠治“四风”,作风建设成果更加巩固
以改进作风狠抓落实工作为有力抓手,准确把握影响群众获得感提升的难点痛点,对顶风违纪行为从严查处,对反复性顽固性问题靶向纠治,推动党风政风持续好转、社会风气持续上扬。
(四)突出纪律建设,推动纪律和规矩更具权威性严肃性
坚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不断强化制度执行的刚性约束,以“零容忍”的态度抓好纪律执行,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一是坚持以党章为根本,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充分发挥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察监督、派驻监督作用,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充分利用理论学习中心组、“三会一课”、党员干部培训班等形式持续深入学习党章,自觉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一言一行。二是聚焦“关键少数”,开展经常性纪律规矩教育。按照同级同类教育原则,召开全市党员干部警示教育大会,更新林芝市“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廉政警示教育展览、组织参观学习80余场8600余人次,编印《党的十九大以来林芝市纪委监委查处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忏悔录》1700本,通报曝光各级纪委监委查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几十余起,促使党员干部引以为戒、知耻知止。三是强化政治纪律,保障纪律规矩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监督指导各级党组织开展民主(组织)生活会60余场次,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让广大党员干部时时刻刻感受到纪律就在身边。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293人次、同比上升47.9%,“四种形态”分别占比75.8%、19.3%、1.6%、3.3%,让党员干部自觉养成在受监督和约束下工作生活。
(五)深化体制改革,推动监督体系更加科学完善
充分发挥改革先导、突破、创立作用,以深化改革激发创新活力,守正创新、推陈出新,赋能林芝高质量发展和改革开放先行。一是不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纪、组、巡”联合监督、“室组”“室组地”联动、县与县交叉办案等工作机制,形成既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又精诚合作、协同作战的良好局面。建立纪检监察与巡察、审计、统计等监督衔接配合机制,市委反腐败协调联动监督体系更加健全完善。
(六)锻造反腐铁军,干部队伍综合素养更加过硬
以纯洁组织、纯洁队伍为重点,融合开展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从严从实加强自我监督约束,进一步树立起纪检监察机关权威性和公信力,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政治品格更加鲜明。一是坚持政治引领,锤炼党性修养。市纪委常委会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带头深学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第一时间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先后组织召开市纪委常委会、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读书班和支部学习会等831场次,组织开展旁听庭审、廉政警示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主题党日活动、专题讲座等40余次,把学习的成果转化为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行动自觉。二是坚持实践引领,提升能力本领。通过选派176余名市县乡纪检监察干部参加以案代训、跟班办案、挂职锻炼、抽调参加巡视巡察,组织124人次参加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提升班、“四种形态”专题研讨班等区内外培训班,在实践锻炼和理论学习中全面提升履职能力。
第二部分
林芝市纪委监委、市委巡察机构2023年度部门决算明细表
(详见附表)
林芝市纪委监委、市委巡察机构2023年部门
决算情况说明
一、 2023年度一般公共决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一)收入情况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决算数(含存量资金)13144.13万元比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决算数增加7593.02万元。
(二)收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我委严格按照年初预算进行开支,2023年我委共收到财政拨入经费(含存量资金)13144.1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含存量资金)13144.13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较上年增加7593.02万元,增长136.78%;原因:十四五项目经费。2022年年底结转数字为260.69万元,2023年年底结转数字为8.76万元,结转均为援藏资金。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130.70万元,本年收入13,013.43万元,本年支出13,144.13 万元,年末无结转。2023年我委共支出一般公共预算经费13144.13万元,比2022年增加7575.27万元,增长136.03%;原因:十四五项目经费。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分析
收入:2023年我委实际收到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决算收入13144.13万元,其中:
行政运行经费3297.23万元,占总收入的25.09%;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74.44万元,占总收入的0.57%;
机关服务49.67 万元,占总收入的0.38%;
大案要案查处511.95万元,占总收入的3.89%;
派驻派出机构251.93万元,占总收入的1.92%;
事业运行1.78万元,占总收入的0.01%;
其他纪检监察事务支出7937.56万元,占总收入的60.39%;
其他组织事务支出3.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经费400.94万元,占总收入的3.05%;
卫生健康支出331.74万元,占总收入的2.52%;
住房保障支出283.89万元,占总收入的2.16%;
支出:2023年我委实际支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决算支出13144.13万元,其中:
行政工资福利支出3957.01万元,占总支出的30.10%;
商品和服务支出为1076.66万元,占总支出的8.19%;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57.13万元,占总支出的1.20%;
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7666.65万元,占总支出的58.33%;
资本性支出286.68万元,占总支出的2.18%;
(四)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我委2023年末资产合计2024.26万元,比2022年增加379.49万元,增长23.07%。原因:购买了办公设备。固定资产包括:办公用房139.07万元,其他(不含构筑物)门禁系统7万元,12辆越野车550.82万元,4辆小型载客车79.24万元,1辆大中型客车50.02万元,小型载客汽车12.78万元,其他固定资产1185.33万元,年末固定资产价值为2024.26万元。
年末负债总计82.14万元,比去年减少57.3万元,减少41.09%。
二、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1、公款出国(境)费用。我委不存在公款出国(境)费用。
2、公务接待费用。2023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3万元,实际支出1.31万元。
3、公车购置及运行费用。我委公车实有车辆为18辆,2023年车辆购置费130万元,支出13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为135万元,实际支出75.69万元。
三、其他公开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执行情况说明
2023年部门机关运行经费241.6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56.92万元、电费20.00万元、邮电费28.74万元、差旅费10.70万元、维护费2.70万元、租赁费5.00万元,公务接待费1.31万元,工会经费57.0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8.89万元,其他商品服务支20.27万元.
(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说明
2023年无政府采购。
(三)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部门车辆共18辆,其中:驻村用车1辆,其他公务用车17辆。
(四)援藏资金
2022年年底结转数为260.69万元,2023年支出251.94万元,2023年年底结转数为8.75万元。
(五)年末结转和结余情况。
年末援藏资金结转资金为8.75万元,基本支出及项目均没有结转资金。
(六)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23年我委重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其中:
专项办案经费700万元,支出511.96万元,完成率73.14%,评价结果为优秀;
其他项目未参与绩效评价。
重点绩效评价结果:2023年整体综合评价得分为69.29分,主要原因:2023年预算完成率较低,我委存在十四五项目,该项目资金量大,工期长,需按工程完成进度支付资金,导致当年资金未全部支出。
(七)无债务情况说明
我委截至2023年12月31日没有待偿还的债务、待回购股权投资和应付工程物资款等。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是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司法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司法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一、教育(类)支出,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等。如县教育局及县属学校、直属教育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教育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二、科学技术(类)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十三、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指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十五、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如卫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六、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如环保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七、城乡社区事务(类)支出,指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县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如国土局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耕地开发、土地整理支出。
十八、农林水事务(类)支出,指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水利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九、交通运输(类)支出,指交通运输和邮政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运输支出、水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和邮政业支出。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开展交通运输管理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二十、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如国资委机关(含监事会)所属单位履行职能、开展业务等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一、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支出,指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包括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涉外发展服务支出等。
二十二、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支出,指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如国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
二十四、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二十五、结余分配,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上缴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二十六、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十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九、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指按照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经省以下各级人大批准,用于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援助其他地区支出、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三十、民生支出,民生支出指财政支出中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支出。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海洋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等支出科目的总和,不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其他支出等支出科目。
三十一、非税收入,指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以外的财政收入。
三十二、专项收入,指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征收的,有专门用途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和其他专项收入。
三十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三十四、罚没收入,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及其变价收入等。
三十五、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的对下级政府无偿的资金拨付。中央、省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可由地方作为财力统筹安排使用,旨在促进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保障国家出台的重大政策实施;二是专项转移支付,为了实现中央、省特定政策目标,专款专用。
三十六、转移性收入,包括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以及债券转贷收入(县县财政使用)、接受其他地区援助收入(受援县县使用)等。
三十七、返还性收入,指1994年分税制改革、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对原属于地方的收入划为中央收入部分,给予地方的补偿。包括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
三十八、政府性基金收入,县本级基金收入主要项目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和其他基金收入。
三十九、基本支出,指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四十、项目支出,指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四十一、“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中共林芝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