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富商、安商、亲商”促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9条措施
- 2024年07月01日 16时04分
-
- 分享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系列决策部署,切实增强民营企业在林芝投资预期和发展空间,规范政府执法权限和行政边界,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全面提升民营企业在林芝发展壮大、投资兴业的信心和热情,现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努力在民营经济拓空间、破壁垒、出政策、强法治、创氛围五个方面出实招、见实效,为林芝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改革开放先行作出新贡献。
二、优环境拓空间,切实增强民营经济发展动力
(一)支持民企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
出台民营企业投资重大项目清单,聚焦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在林实施过程中,适合在林芝就近就便生产的配套产业,梳理形成面向民营企业推介的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清单、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清单,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建设,以切实增强民营企业投资预期和发展空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商务局,配合单位:各县(区、市)、市乡村振兴局、教育局、旅发局、林草局、卫健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
(二)支持民企参与基础工程项目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以下领域工程项目建设:交通、清洁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职业教育、医疗保健、养老托幼等社会服务设施,城镇供暖、供水、供氧、污水垃圾处理、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等社会基础设施,成品油商业储备库、加油站等储能装置设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交运局、水利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配合单位:各县(区、市)、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教育局、旅发局、林草局、卫健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
(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资产重组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资本联合、优势互补、产业协同、模式创新等方式,参与林芝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参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成果转化和资产整合项目,在充分竞争领域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可以获得控制权。鼓励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入股发展前景广阔、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合作开发长期闲置但具有潜在开发利用价值的老旧厂房、存量土地、文体设施、酒店商铺等资产。〔牵头单位:市政府国资委,配合单位:各县(区、市)、市发展改革委(招商引资局)、经信局、中国人民银行林芝市分行、工商联、各市属国有企业〕
(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严格按照财政部 工信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要求,政府采购优先支持民营企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民营企业提供的,采购方应专门面向中小民营企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区、市)、各实施政府采购的部门〕
(五)支持民营企业高效获取投资信息
整合全市政府部门采购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公告信息,建立林芝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信息平台,向民营企业集中发布项目信息,助力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投资项目招投标、政府服务、货物采购。〔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配合单位:各县(区、市)、市工商联、各行政事业单位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破壁垒降门槛,切实保障民间资本公平竞争
(六)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
对林芝市现行的有悖市场公平竞争、有碍各类所有制经济主体市场准入(许可证等)、要素自由流动(生产指标等)、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专项检查和清理,及时废止。对林芝市管辖权限内的文件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管辖权限外的文件提交市委先行办,统一呈请上级相关部门研究。对林芝未来计划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必须进行公平性竞争审查,以加强政策的统筹性和公平性。建立民营经济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每年两次定期开展专项行动集中解决一批民营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等问题,并定期通报典型案例,完善通报制度。坚决整治不良风气,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安心的发展环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区、市)、各行政审批部门〕
(七)持续破除招标评标隐性壁垒
严格落实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推行“智能化招标评标”有关事宜的公告》,排除人为因素对工程项目的干扰,坚决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制定并执行工程项目分包负面清单制度。
在招标过程中严格实行“六个不准”,即: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准在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一般项目中设置资质、业绩、奖项等加分项;不准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各县(区、市)、市水利局、交通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等实施项目招标的部门〕
四、出政策畅渠道,切实解决民营企业急难愁盼
(八)加大民营企业政策支持力度
对新增投资、新上项目或新获品牌等符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条件的本地民营企业,一律享受招商引资同等待遇。全面梳理自治区、林芝市各部门适用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的支持政策,并加快开展涉企优惠政策“免申即享、政策上门”的服务模式。〔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招商引资局),配合单位:各县(区、市)、市乡村振兴局、经信局、旅发局、商务局、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林芝经开区等出台涉企政策的部门〕
(九)帮助民营企业拓宽抵押范围
发挥政银企三方沟通信息共享交流积极作用,支持林芝境内民营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应收账款)向银行进行融资,并按照工作职责做好资金监管工作。“商会+银行+担保+民企”的助贷模式。〔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林芝市分行,配合单位:各县(区、市)、市财政局、中国农业银行林芝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林芝市分行、中国银行林芝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林芝市分行、林芝市丰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十)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用地需求
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联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县(区、市)、林芝经开区〕
(十一)全面优化民企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国土、住建、林草、环保等审批部门要主动服务、关口前移,以预审联审模式提前介入项目审批事项,全面推广林芝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审批事项“绿色通道”经验做法,为民营企业投资提供一站式全流程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园区按照集中连片原则和产业规划情况统一办理各项前置规划许可,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手续,优化企业投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各县(区、市)、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林芝市税务局、卫健委、财政局、工商联、市场监管局、商务局、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科技局、司法局、总工会〕
(十二)切实帮助民营企业引才育才
每年预算安排就业创业扶持资金。坚持市场化导向,精准帮助有需求、有效益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员工职业技能培训。引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公司,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企业开办、岗位推荐、法律咨询等方面的全方位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引进申报“珠峰英才”计划,入选后按规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民营企业引进教授、高级技术人员等高端人才,可参照《林芝市人才引进激励办法(试行)》《林芝市推进改革开放促进招商引资试行办法》执行。〔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各县(区、市)、市委组织部、教育局、卫健委、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招商引资局)、科技局、团市委、司法局、工商联〕
五、强法治明权责,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十三)规范部门监督执法行为
城管、市场、文化、公安等相关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监管对象的风险分级和信用分级确定监管执法频率,对风险分级低和信用程度高的企业,采取跨部门双随机综合检查,力争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检查结果市县两级互认共享,非必要尽量降低检查频次,切实做到“无事不扰”,为企业发展“减负”。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牵头单位:市司法局、检察院,配合单位:各县(区、市)、市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文化局、公安局等执法监督部门〕
(十四)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性成本
严格落实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所设定的收费标准,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全市各购买服务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对购买服务安排预算,确保做到“无预算、不购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市场主体发展提供技术、人才、培训、咨询等各类专业公共服务。推动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稳妥推进电价疏导,建立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在更大范围内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模式。〔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县(区、市)、市人社局、政府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林芝市分行、林芝国网林芝供电公司〕
(十五)积极推动政务诚信建设
严格落实《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措施》有关规定,重点聚焦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债务等领域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欠款欠薪常态化预防清理机制,开通欠款欠薪投诉热线,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审计部门要主动上门接受民营经济主体反映的欠款线索,加强审计监督,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的行为实行强制披露和曝光。〔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县(区、市)、市审计局〕
六、造氛围优人才,切实提升民营企业社会荣誉
(十六)健全组织体系
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牵头抓总作用,完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机制,统筹部门工作和政策财政资源,通力协作把中央、自治区、林芝市委市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工商联,配合单位:各县(区、市)、市发展改革委〕
(十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建立健全政商交往正面、负面和倡导清单,明确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交往规则,建立健全企业发展、问题收集和推动解决机制。一切从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出发,依法集中排查、清理解决民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在涉企政策、规划、标准制定和评估等方面文件出台前,充分征求利益相关企业意见建议。进一步发挥领导联系企业和企业家制度作用,强化工商联团结企业和企业家作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商联,配合单位:各县(区、市)、市经信局〕
(十八)严厉打击影响项目建设行为
加强对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合法权益的保障,畅通举报渠道,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市场漏洞,采取不正当手段、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干扰项目建设行为,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各县(区、市)、市委政法委、市市场监管局〕
(十九)强化安商的监督考核
完善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健全政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价机制。将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执法部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市主要领导定期对民营经济主体投诉多、意见大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将进行追责问责。〔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各县(区、市)、市工商联、经信局〕
各牵头单位、配合单位要对照本《措施》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和工作职能在2个月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接续政策,细化政策条款、执行标准、明确执行程序和时间节点(周期)等细则,报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审核,办公室将对有关条款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民营经济市场主体的反馈情况呈报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