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林芝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 2024年03月01日 16时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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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藏政办函〔2024〕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普查工作如期高质量完成,经林芝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林芝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邓 晓 红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段 刚 辉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曾 欣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蒋 泽 军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化广播电
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卓 玛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党组副书记、局
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成 员:格桑次仁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三级调研员
吕 建 奎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宋 振 兴 市商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张 晓 伟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招商引资局局长
许 登 顺 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调研员
李 莉 峰 市科学技术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 小 力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调研员
平 珠 市公安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 应 强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周 英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廖 宏 伟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董 宁 辉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 岩 平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邓 涛 市旅游发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唐 建 松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赵 小 兵 市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 兴 富 市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
陈 平 林芝军分区政治工作部宣传保卫科科长(中校)
边 巴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四级调研员
黄 晓 松 市水利局四级调研员
高 雪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级调研员
叶 水 剑 墨脱县委常务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曹 烨 察隅县委常务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王 文 晓 朗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黄 景 巴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江村索朗 米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王 静 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卓玛央金 波密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秦 刚 市委党史研究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文物局),蒋泽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卓玛、吕建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统一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加强对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统一领导,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全面动员部署,研究审定普查实施方案和相关专项方案,研究和决策普查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普查工作按进度推进。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普查工作。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落实普查相关工作,编制实施方案、相关专项方案;负责组织全市普查的技术指导、试点培训和普查质量抽查;负责全市普查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建立林芝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数据库,编制普查报告等。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其工作的同志自行接替,并由所在单位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不再另行发文。领导小组不作为林芝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本专项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四、其他要求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普查机制,认真做好本辖区内文物普查工作。
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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