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2020年12月02日 18时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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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林芝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市委对扶贫开发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的发展思路及政策落实建议。负责编制全市扶贫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和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负责与扶贫开发有关的以工代赈、金融扶贫、社会援助等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扶贫开发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三)负责扶贫开发宣传工作。做好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工作。负责扶贫动态监测以及数据信息等工作。
(四)组织协调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工作。负责协调对口援藏扶贫,动员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工作。
(五)承办市委、政府和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政工人事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机关财务、综治维稳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研究起草扶贫开发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扶贫开发政策建议。组织开展扶贫开发调研和政策研究,负责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和扶贫开发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实施扶贫开发改革有关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负责编制市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扶贫专项、易地搬迁、“雨露计划”等资金落实安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协调拟订自治区、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各县(区)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组织开展扶贫资金绩效考核。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扶贫项目库建设及实施。负责编制机关预决算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开发指导科。负责开展产业扶贫工作,协调指导各县(区)产业扶贫项目的实施。指导各县(区)开展易地搬迁扶贫、光伏扶贫等专项扶贫工作。负责协调行业扶贫工作。负责指导“雨露计划”实施,协调开展贫困家庭“两后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提升和实用技能培训工作。组织推动金融扶贫工作。指导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五)社会扶贫科。负责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工作,指导各县(区)定点扶贫工作。负责协调对口援藏扶贫,动员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工作。负责社会扶贫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配合开展基层组织建设、“三支一扶”和智力扶贫工作。
(六)数据统计科。负责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统计指标体系建设。负责全市各类扶贫开发数据统计与分析。发布全市扶贫开发统计数据、统计分析报告。负责全市扶贫大数据平台的规划和管理。负责全市扶贫开发统计指标的解释。负责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机关人员编制为25名。县处级职数5名,科级领导职数11名。
第六条 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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