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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2020年12月10日 18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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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林芝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林芝市委、林芝市人民政府关于林芝市市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医疗保障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医疗保障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及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市委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实施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定并实施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制定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市医疗保障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市医疗保障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市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市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市委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应完善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档案、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经费预决算、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系统有关项目的管理。推进市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汇总审核市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市离休干部、十八军(四路进藏)退休老同志和其他特殊人群医疗保障资金预决算草案。拟定市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承担医疗保障政策宣传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医药价格、招标和待遇保障科。拟订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拟订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拟订市离休干部、十八军(四路进藏)退休老同志和其他特殊人群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统筹推进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拟定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基金与医药管理科。贯彻实施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市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市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拟订市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市医疗保障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市医疗保障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部门领导职数4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   市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林芝市委、林芝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林芝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林芝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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