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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 2020年07月08日 12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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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力推动我市城乡快速发展同时,坚守耕地红线,提升依法管地用地水平,增强政府对自然资源宏观调控和优化配置能力,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建设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依法用地工作

(一)坚持规划先行。要加快实现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限高、停车位等规划条件。

(二)坚守保护红线。县(区)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严守耕地红线,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时,应当与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生态红线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生态保护红线边界。

(三)优化临时用地审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土地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四)落实项目占补平衡。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纳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原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严格履行农转用审批工作。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矿产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和草原。确需征(占)用林地和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用地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六)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新增宅基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乡镇政府要认真做好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核批准。

(七)严格计划管理。要依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度供应计划,年度供应计划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住建、交运、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八)坚持“净地”出让。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在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对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必须做到权属清楚、面积准确、界址清楚、规划条件明确,在完成征收安置补偿情况下,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后方可供地。严禁未履行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安置补助的“毛地”直接供地。

(九)严格执行供地流程。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地。鼓励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供应计划,科学拟订出让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出让方式、出让时间、土地使用条件、出让起始价等内容。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始价、底价,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十)严格实行土地出让价款“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必须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任何名义减免、缓交土地出让价款,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奖励补贴的名义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让企业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符合招商引资用地政策的按照区、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加强出让土地用途监管。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既定规划条件,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指标的,必须依法按照程序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决定。经依法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严格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坚决依法打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的行为。

(十二)健全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机制。要采取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项目开竣工申报、现场核实、竣工验收、定期通报、建立诚信档案等方式,切实加强出让土地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督促用地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要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必须制定并执行缴纳履约保证金和支付违约金等履约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土地执法工作。

(十三)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要科学确定县、乡、村发展规划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综合承载能力。为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要积极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评价,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依据。严格执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一)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善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项目用地保障的工作主体,要统筹协调建设用地组卷、审查、报批等各环节工作,保证报件质量;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规范征地程序,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主动提供优质服务,为推进各类项目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用地保障。

各级自然资源、环保、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强化协调,共同做好项目用地选址、预审、立项、初审、报批、征地等相关保障服务工作。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科学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为项目用地预留发展空间;要在项目选址、预审、可研、初审及征地报批阶段提前介入、主动对接、全程参与、跟踪指导,确保项目能依法依规及时落地。

三、建立奖惩机制

(一)市政府委托市监委、自然资源等部门采取抽查、实地核查和部门联动等多种形式,定期对各县(区)建设用地报批前把关是否到位、审批后实施是否合规、承诺事项是否落实、用地保障效率等进行指导监督。

(二)对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有力有效的县(区),予以表扬,采取激励措施,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配中予以倾斜。

(三)对在建设项目用地保障过程中有滥用职权、谎报瞒报、弄虚作假、推进不力等行为的县(区),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建设用地审批等措施进行处罚。

(四)发现借重大项目为名报征土地后不及时征收和供地,造成闲置、浪费的,在全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相应扣减该县(区)当年或次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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