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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 2020年05月25日 17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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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2020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文广局提出的第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共12处),现予公布。

申报文物保护单位是文物遗址传承保护的有效途径,是挖掘文物内涵、体现文物价值的有力措施,是文物开发利用的根本保障,对于全方位开展科学研究和文化研究,推进文化与旅游整合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各县(区)、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6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针对不同文物的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科学规划、精心保护,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文化生活需要的关系,认真做好此次公布的第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为推进林芝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发挥重要作用。

附件:林芝市第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12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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