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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职权类型:
行政 给付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职权名称:
对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职权编号:
6CYMZJ GF-2
子项:
行使主体:
察隅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
0894-5432155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第十五条: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国办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三、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一)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城管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部门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部委文件】《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三、部门职责分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因此,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责任事项:

1.登记受理阶段责任:指导救助站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2.救助阶段责任:指导救助站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3.离站阶段责任:指导救助站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的;
2.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的;
3.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的;
4.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的;
5.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的;
6.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的;
7.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的;
8.救助站工作人员调戏妇女的;
9.不履行救助职责的;
10.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不及时受理救助对象举报,不及时责令救助站履行职责,或者对应当安置的受助人员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置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七十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十五条: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