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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烟草专卖局印发《林芝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 2025年06月24日 17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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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加强烟草制品零售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制品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林芝市辖区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林芝市行政管辖区域(含米林市)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零售点应当设置于适宜设置的经营场所,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本规定根据林芝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人口数量、行政区域面积、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旅游特性以及居民消费需求等因素制定。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新办、重新申领、延续许可证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原则

第七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赋予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的法定职权。修订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依照规定程序开展制定、听证、合法性审查、发布、备案审查等工作。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规划实施的主体、条件、程序、期限等具体内容及实施结果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开,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优化布局原则。因地制宜,认真研究与零售市场相关的人口、地理、交通、经济发展水平、消费习惯等要素,总结多年来合理布局规划的经验,更加科学合理设置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数量范围和间距标准,提高合理布局的科学化水平。

(四)服务社会原则。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适度优先帮扶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保护未成年人,严格限制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的设置。

一址一证、证照相符原则。指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该零售点只允许一个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个独立银行账户,并与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致。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章 规划

根据林芝市城镇布局、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等综合因素,零售点区域划分为中心城区、乡村区域及其他区域三大类。

中心城区主要是指林芝市政府所在地及米林市、工布江达县、朗县、波密县、察隅县、墨脱县县政府所在地,进一步细分为城区街道、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等三类区域:

(一)城区街道,是指中心城区内的所有街区路段。

(二)居民小区,是指连续的围墙(含建筑物)封闭起来的独立完整的住宅区、公寓区、别墅区等。

(三)集贸市场,是指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的相对封闭、独立的固定区域。

乡村区域主要是指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如市区周边乡镇米瑞乡、林芝镇以及各县的所辖乡镇等)根据行政管辖划分为乡(镇)、村等区域。

第十其他区域,是指除中心城区和乡村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类型。

第四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一节准予发放情形

第十中心城区零售点布局规定:

(一)城区街道

1.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置零售点的可通行距离不得少于80米。

2.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置零售点的可通行距离不得少于60米。

(二)居民小区

1.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不满500户的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可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超过500户的,可增设1个点,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

2.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不满200户的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可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超过200户的,可增设一个点,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

零售点应设置在一楼用于实际经营的场所(非居民住宅)其他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封闭式居民小区一层沿街朝外开放的商铺,零售点布局适用本规定城区街道零售点布局规定。

(三)集贸市场

1.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内部固定门面和摊位数规模合计在50个以内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与最近的零售点可通行距离不得少于15米;内部固定门面和摊位数规模合计超过50个,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且与最近的零售点可通行距离不得少于15米。

2.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内部固定门面和摊位数规模合计在40个以内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内部固定门面和摊位数规模合计超过40个,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与最近的零售点可通行距离不得少于15米。

集贸市场外围沿街朝外开放的商铺,零售点布局适用本规定城区街道零售点布局规定。

十三乡村区域零售点的设置:

(一)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置零售点的可通行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二)农村30户以下的自然村设1个零售点,超过30户的自然村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户数按门牌计算

在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或与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接壤的自然村需同时满足本规定第十的距离和户数要求;

第十其他区域零售点的设置:

1.部队营区、监狱、看守所等单位内部符合所属单位管理要求的场所,可按单位设置零售点,每单位设置1个点

2.旅游景点内有固定服务区的,设零售点不超过1个,无固定服务区的不予设置零售点。景区内酒店、村庄等的零售点布局适用本规定关于酒店、村庄零售点布局规定。景区大门外相对固定且以游客为消费主体的商铺,若附近无乡(镇)、村,可设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与最近的零售点可通行距离不得少于15米;若与乡(镇)、村接壤则按本规定关于乡(镇)、村零售点布局规定执行。

3.汽车(客运)站,在其候车区域内设零售点不超过1个,不作间距限制。

4.火车站(含地下通道、停车场),内设零售点不超过2个,不作间距限制。

5.机场航站楼,内设零售点不超过2个,不作间距限制。

6.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零售点不超过1个

7.娱乐服务场所(如酒吧、茶楼、餐馆),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在固定的场所对内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内设零售点不超过1个,不受间距限制。

8.100个床位以上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民宿,内设零售点不超过1个,不作间距限制。

9.高等院校(如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内设零售点不超过2个,不作间距限制。

10.具备安全保障措施和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内设零售点不超过1个,不作间距限制。

11.各市、县、乡、镇邮政管理局(所),可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2.项目施工3年以上,且相对固定的大型工程项目进驻点,务工人员在3000人以上的,可设2个零售点,每增加2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不作间距限制。

13.市区县经开区相对封闭的区域按照户数要求,500户以内的,可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超过500以上,增设1个点,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地上一层沿街朝外开放商铺,设置零售点布局适用按本规定距离要求界定。

第二节不予发放情形

第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主体方面

1.未领取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失效的。

2.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包括:(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2)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智力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以办理的情形除外)。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业务,并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8.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经营场所不固定的。认定标准为:无政府部门核发的门牌号或地址信息的场所;不能提供合法占地证明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板房(重大工程项目点除外)、危险建筑、临时建筑、流动摊点、报刊亭、电话亭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独立的经营场所”认定标准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场所,与居住场所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方式进行分隔,保证两场所间防火分隔完整且不影响人员正常疏散逃生。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存放或涉及化工、化肥、农药、水泥、油漆、散装汽油、鞭炮、面粉、液化气、天然气、燃油、散装酒生产销售店等对人体有毒、有害或者有易燃易爆物品、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易挥发有毒害气体的场所(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以办理的情形或具备安全保障措施和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4.经营场所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水产调料店、化妆品店、理发美容店、熟食肉类店、五金建材、宠物店、洗涤护理、洗浴足浴、修理修配、农畜养殖、烧烤店、捕鱼装置售卖店、花卉市场、菜园果园、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租赁、美容、洗车店)等。

5.经营场所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文化场所(如科技馆、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书店、影剧院等)、体育健身场所(如体育馆、健身房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如培训机构、主营学生用品店、玩具店、动物园、植物园)、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如医药器械、理疗按摩等)、消防通道、党政机关内部等。

6.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家纺家居、通信器材、服装制售、祭祀用品、照相馆、建筑装潢、体育用品、家电家具、移动业务服务、金融证券、仪器仪表、古董店、金银珠宝、寄递配送、鞋帽箱包、眼镜店、寄卖典当、传真打印、窗帘制售、机耕农具、鲜花店、成人用品店、文化音像制品、棋牌室、送水站(点)、奶茶店、母婴店、房产中介、糕点铺、缝纫店等。

7.经营场所已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重复申请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进出通道两侧及对面左右两侧,可通行间距不足100米范围内的(包括但不限于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2.所在地人民政府界定的违章建筑或已被政府纳入搬迁或拆迁范围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所在地人民政府明令禁止销售卷烟的场所。

第三节特殊情形

第十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持有能证明其特定身份合法证件(证明)审查情况属实适当放宽数量、距离限制(对于符合本条款放宽办证条件的,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且同一申请人在本市辖区内只能放宽一次

(一)残疾人(一至三级)距离限制参照本规定要求予以放宽50%残疾人(四级以上)距离限制参照本规定要求予以放宽20%。

(二)退伍军人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在距离限制参照本规定要求予以放宽20%;

(三)大学生创业项目群体,自毕业之日起5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距离限制参照本规定要求予以放宽20%;

(四)因道路规、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距离限制、数量限制参照本规定要求予以放宽50%;

(五)政府出台文件的其他需要扶持的情形距离限制根据实际参照本规定要求予以放宽20%。

第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按照“一址一证”设置零售点,不受第十二、十三、十四条的布局要求限制:

1.烈士及因公牺牲的军人、警察、消防人员直系亲属在本辖区内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仅限一人)。

2.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且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需在原经营地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3.政府统一规划的异地搬迁项目,持证人在搬迁地址重新申领的。

4.属于政府扶持或乡村振兴项目的农家乐,解决当地10人以上就业问题或为村集体创收20万元以上的。

涉及本规定第十条情形的不得放宽。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规范经营的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第十条情形除外

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设置其他零售点布局的有效参照场所

(一)持证人停止经营6个月以上未办理停业手续或者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6个月以上,经公示仍未办理有关手续的以及持证人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

不受间距限制的情况。

二十一 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以当地教育部门批准或备案登记为准;户数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登记备案的数量为准

第二十本规定所称的可通行距离是指申请经营点的出入口与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之间按交通规则或者行人正常通行习惯的通行线路的最短距离不得穿越地面实线、虚线、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建筑物等

最短距离的确定必须使用测量工具,间距测量应当从申请经营场所的出入口中心点到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测量应在申请人、专卖工作人员共同在场完成并签字确认。若经营场所有一个以上未完全封闭出入口的,测量点申请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距离最近的点为准。

第二十本规定所述的城区街道、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等因市政规、道路改建等客观因素变化,由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进行公告。

第二十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本规定中所称的“以下”“以上”“以内”不超过”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本规定由林芝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规定2025年6月24日发布,自724日起正式施行,在此之前递交的申请,按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林芝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林烟专2021〕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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