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林芝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意见》已经林芝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林芝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林芝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贯彻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有关要求,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生态文明高地,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扎实推进地市级“三线一单”发布和实施的紧急通知》(藏环函〔2021〕86号)的要求,现就推动“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统称“三线一单”)落地,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坚持生态环境保护第一,牢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守护好世界上最后一方净土为目标,以确保生态环境良好为核心,构建以“三线一单”为基础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服务综合决策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撑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建设美丽林芝、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奠定坚实基础。
一是加强统筹衔接。紧紧围绕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四件大事,充分衔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定位、国家安全战略与民生改善需求、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和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等工作,统筹考虑生态环境管控分区。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区域发展战略定位,以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以及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识别区域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与环境制约因素,明确对应措施,强化“三线一单”成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体现区域特色。林芝市地处藏东南区域,是重要的国家安全屏障、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和清洁能源基地,以打造“藏东南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带”“西藏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面向南亚开发开放合作走廊”为目标,其地形复杂、地势起伏大,区域内高原特色明显、生态环境相对脆弱,强调以生态保护为主,协调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四是突出差别管控。根据林芝市生态环境现状、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聚焦重点区域、行业、领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划定环境管控单元,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差异化的生态环境管控措施。
(三)主要目标
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牢牢守住生态环境安全红线,保障生态环境质量底线,严控资源开发利用上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打造生态文明高地。
到202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基本建立,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明显提升,自然保护地面积保持全国前列、体系更加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稳居全国前列,生态安全屏障稳定向好。全市空气质量持续巩固改善,PM2.5平均浓度不大于15微克/立方米。全市水环境质量保持优良,国控、县控、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
到2035年,美丽林芝全面建成,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各项环境指标优于2025年。所有县(区)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区)标准,成为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率先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
二、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林芝市位于西藏自治区三大生态区域中的藏东南和藏东生态区,立足林芝市自然环境特征、发展定位及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划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三类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73个。
优先保护单元。共计41个,面积为10.596万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92.78%。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湖泊、湿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冰川(源头水)以及生态功能重要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等。
重点管控单元。共计18个,面积为0.043万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0.38%。主要涉及到人口密集、资源开发强度大或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城镇空间、产业园区、重点矿区、人文为主旅游景区、水能开发河段等。
一般管控单元。共计14个,面积为0.782万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6.84%。包括除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外的区域,执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其中,永久基本农田等农牧区在空间上纳入一般管控区,单独提出管控要求。
结合区域重点环境问题,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4个维度,建立“1+N”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体系。“1”为全市总体生态环境准入清单。“N”为73个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优先保护单元是指包括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等在内的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应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加强生态系统治理与修复,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环境质量底线,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开发建设,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
重点管控单元是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应以守住环境质量底线为重点,聚焦区域内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严控人类活动、优化开发布局与强度,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有针对性地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
一般管控单元是指除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市级相关规定。
三、加快推进“三线一单”实施应用
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应将“三线一单”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将其确定的生态、水、大气、土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管控要求,作为区域生态环境准入和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各专项规划与“三线一单”的衔接。在政策制定、资源配置、规划编制等综合决策中加强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协调性分析,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应将“三线一单”成果作为实施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防控环境风险的重要依据。遵循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基本原则,组织开展优先保护单元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防护能力,维持生态系统稳定、增强生态服务功能。切实加强重点管控单元的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重要保障。
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在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时,应将“三线一单”确定的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重要依据,确保与“三线一单”相符合。具有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职责的有关部门,应把“三线一单”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从严把好生态环境准入关。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应优化空间布局、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采取无害化方式,依法依规履行手续,强化减缓生态环境影响和生态补偿措施。
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应抓好“三线一单”在产业园区的落地实施,以林芝经济开发区为重点,规范和引导开发建设行为,大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加快完善环保基础设施,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切实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着力防范产业园区生态环境风险,全面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进一步做好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切实细化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实现规划环评与“三线一单”成果联动、融合、提升,引领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
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把“三线一单”作为监督开发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将“三线一单”确定的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作为环境监管重点区域,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点内容,推进生态环境监管精细化、规范化、智能化和科学化。
四、“三线一单”长效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及相关部门应配合做好自治区“三线一单”数据共享及应用管理平台的建立、调试以及数据审核等相关工作,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推动“三线一单”信息管理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共用。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三线一单”实施情况评估,充分听取各县(区)、功能园区提出的更新调整意见,依据评估情况编制“三线一单”更新调整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并按程序开展调整更新。5年内因国家与地方发展战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调整,“三线一单”确需进行更新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并按程序开展调整更新。
五、保障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三线一单”的实施主体,要将“三线一单”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切实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积极拓展“三线一单”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并上报典型应用案例。各市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开展“三线一单”落实情况的监管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应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切实做好技术保障,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应配合做好“三线一单”落地实施、跟踪评估、更新调整、数据维护和宣传培训等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相关工作经费。
林芝市和各县(区)应建立健全“三线一单”成果应用评估和监督考核机制,定期跟踪评估“三线一单”实施成效,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三线一单”管控实施情况考核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监督,推进实施应用。
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和培训,及时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和典型应用案例向社会公开,扩大公众宣传与监督范围,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不断完善。
附件:1.林芝市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
2.7个县(区)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3.林芝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4.7个县(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附件1
附件2
7个县(区)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县(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重点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
个数 |
面积占比(%) |
个数 |
面积占比 (%) |
个数 |
面积占比(%) |
|
巴宜区 |
6 |
7.02 |
6 |
0.18 |
2 |
0.29 |
波密县 |
10 |
13.46 |
2 |
0.04 |
2 |
1.17 |
察隅县 |
6 |
24.72 |
3 |
0.07 |
2 |
2.71 |
工布江达县 |
5 |
11.11 |
3 |
0.03 |
2 |
0.20 |
朗县 |
6 |
2.49 |
2 |
0.02 |
2 |
1.09 |
米林县 |
3 |
7.63 |
1 |
0.02 |
2 |
0.66 |
墨脱县 |
5 |
26.35 |
1 |
0.02 |
2 |
0.72 |
全市 |
41 |
92.78 |
18 |
0.38 |
14 |
6.84 |
附件3
林芝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管控类别 |
管控要求 |
编制依据 |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开发建设的活动 |
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的淘汰类项目。禁止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准入类事项。引进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和区域产业准入要求。 |
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版)》等相关要求提出。 |
严禁高耗能、高污染和高排放项目进入林芝市,持续做好落后产能淘汰工作,严防反弹。 |
基于《西藏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提出。 |
||
城镇建设、工矿企业开发活动禁止侵占雅尼国家级湿地自然公园、雅鲁藏布大峡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慈巴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色季拉国家级森林自然公园等保护地,旅游开发活动禁止侵占保护区核心区。涉及源头水保护区的区域禁止进行不利于水资源及生态保护的开发利用活动。 |
基于“三线”专题研究成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西藏自治区林芝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等要求提出。 |
||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要求提出。 |
||
禁止城镇建设侵占尼洋河河道岸线。 |
基于“三线”专题研究成果,结合《西藏自治区林芝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等要求提出。 |
||
禁止擅自占用或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禁止任何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 |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要求提出。 |
||
禁止新建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的采矿项目。禁止擅自违法违规外扩采矿作业场范围,严格控制人员活动区域;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加强矿区及周边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 |
基于“三线”专题研究成果提出。 |
||
限制开发建设的活动 |
国家层面重点生态功能区: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因地制宜地发展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引导超载人口逐步有序转移。 |
基于《西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关要求提出。 |
|
严格控制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具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严控城市河段自然岸线开发。 |
基于“三线”专题研究成果提出。 |
||
严格控制不符合各县(区)、产业园区规划主导产业的项目入驻对应区域。 |
结合各县(区)“十四五”国民经济规划纲要、各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等相关要求提出。 |
||
其他布局要求 |
促进企业向工业集聚区集中发展,资源集约利用。 |
根据“三线”专题研究成果提出。 |
|
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 |
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现状企业,制定调整计划。针对环保治理措施不符合现行环保要求、资源能源消耗高、涉及大量排放区域超标污染物、或持续发生环保投诉的现有企业,制定整治计划。在调整过渡期内,应严格控制其生产规模,禁止新增产生环境污染的产能和产品。 |
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相关要求提出。 |
|
优化重点区域、流域、产业的空间布局。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既有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整改、退出、搬迁。促进企业向林芝经济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集中发展,资源集约利用。 |
基于“三线”专题研究成果提出。 |
||
边境地区建设 |
涉边境的项目建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在边境建设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的生态环境影响。 |
/ |
|
生态修复工程 |
遵循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基本原则,合理布局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重点在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区域因地制宜开展修复治理工程。 |
基于“三线”专题研究成果提出。 |
|
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和景观影响,科学设计、优化选址选线。合理设置取料场、弃渣场、施工便道和生活营地等临时设施,及时进行生态恢复。 |
基于“三线”专题研究成果提出。 |
||
通过封山育林、还草等措施,恢复自然植被,提高生态系统的水源涵养及水土保持能力。加强高寒草原生态系统保护,推进天然林保护和退化草地治理工程实施,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防护能力。加强高陡山坡流动沙地等重点区域生态安全监控,加强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治理和预防。提升生物多样性维护,加强沙生植被保护。推进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保护区建设工程。维护生物多样性,确保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以及生境不受破坏。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及保护区建设、天然草地保护、农牧区传统能源替代以及防沙治沙工程。 |
基于“三线”专题研究成果提出。 |
||
入藏通道周边区域 |
禁止单位或者个人侵占铁路建设用地。禁止在铁路地界内建构筑物;禁止在铁路界内设立废旧物品收购站(点);禁止在铁路界内及周边倾倒建筑(或生活)垃圾、工程渣土、残土、工业废渣;禁止在铁路界内堆放物料、杂品;禁止在规定的区域内挖沙取土,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
基于“三线”专题研究成果,结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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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
健全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系统。 |
基于“三线”专题研究成果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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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质量目标 |
大气:2025年细颗粒物年均浓度15微克/立方米;2030年细颗粒物年均浓度15微克/立方米;2035年细颗粒物年均浓度15微克/立方米。 水:到2025年,扣除背景影响,全区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国控、县控、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水功能区划监测断面水质达标比例为100%;城镇建成区无黑臭水体;县级及以上城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各控制单元水质均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为100%。2030年和2035年不低于此标准。 |
基于大气、水专题研究成果,结合《西藏自治区“十三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西藏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提出。 |
污染控制措施要求 |
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水泥行业技术改造、燃煤锅炉整治以及扬尘面源治理。氮氧化物减排潜力主要来自清洁能源替代、黄标车淘汰、燃煤锅炉整治。 |
基于“三线”专题研究成果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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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有色金属矿产采选禁止选矿废水排放,鼓励有条件的工矿企业实施废水“零”排放;加强现有企业尾矿库、污水处理设施监管。 |
基于“三线”专题研究成果提出。 |
||
强化生活污水治理,以尾水排放去向确定排放标准,因地制宜选取治理技术及方法,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强化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推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从源头减少处理处置量;加快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建设、完善“三防”设施,避免污染区域地下水。医疗污水排放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
基于“三线”专题研究成果,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要求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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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景区最大环境承载量限制接待游客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完善旅游景点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针对旅游季节性问题,通过配备可移动处理设施或应急处理设施等方式进行处理处置,严控旅游生活污水、垃圾直排。 |
基于“三线”专题研究成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西藏自治区“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相关要求提出。 |
||
环境风险防控 |
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三级应急联动方案,强化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防范能力建设。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库。 危险货物运输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执行。 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设施,并做好台账记录。 加强执法监督,逐步实现对重点产业园、重点企业和主要环境风险类型的动态监控。 加快布局分散的企业向园区集中,按要求设置生态隔离带,建设相应的防护工程。 强化区域内重金属采选企业监管,严格落实生态恢复治理方案。 强化沿河水电站监管,强化废油收集、储存、转运处置全过程管控。 |
基于“三线”专题研究成果提出。 |
|
资源利用要求 |
水资源 |
全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达到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要求。2025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5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20年进一步下降。 水能资源:禁止开发类河流(河段)原则上禁止新建和扩建水能资源开发(不含水利项目),除国家安全和保障边民用电、巩固边防需要外。可开发类河流(河段)加大大型水电环保力度,实现梯级联合优化调度,重点保障河流生态流量。保证枯水期流域中下游河段生态用水需求。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优化区域工业产业结构,淘汰落后的高耗水产业,推进新型节水工业等;旅游用水方面,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等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用水定额》要求。 |
基于“三线”专题成果,结合《西藏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藏政办法〔2014〕72号)和林芝现阶段“十四五”规划提出。 |
能源利用 |
2025年能源消耗强度较2020年进一步下降,控制在自治区要求的范围内。2025年、2030年和2035年低碳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比重逐渐增加,能源消费结构更加合理。 |
基于“三线”专题研究成果和林芝现阶段“十四五”规划提出。 |
管控区域 |
管控类型 |
管控要求 |
1.1自然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等。 |
1.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条例。 |
1.3森林公园 |
空间布局约束 |
严格执行《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 |
1.4风景名胜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等。 |
1.5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6修订)》等。 |
1.6地质公园和世界自然遗产地 |
空间布局约束 |
严格执行《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等。 |
1.7湿地公园 |
空间布局约束 |
严格执行《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等。 |
1.8生态公益林 |
空间布局约束 |
严格执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西藏自治区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等。 |
1.9水土保持重要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功能区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管理。 红线之外的区域原则上按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格按照《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管理。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道路。 允许边境县开展抵边、口岸、小康村、高海拔搬迁迁入地、民生及基础设施、边防设施等工程的建设,在建设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的生态环境影响。 |
1.10水源涵养重要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
1.11生物多样性维护重要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
1.12水土流失敏感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
1.13土地沙化敏感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
1.14沙漠化生态敏感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
1.15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国家法定保护地需严格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法律法规,法律禁止的人为活动一律禁止布设,法律未明确禁止的以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为重点的开发项目,需充分论证,谨慎布局。法定保护地以外的区域,禁止可能污染水质、破坏目标水体水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严格控制大规模高强度工矿、城镇开发,因地制宜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适宜产业。 |
1.16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原则上禁止新建、改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因科学研究、教学科研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缓冲区活动的,应向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区内现有不符合布局要求的,限期退出或关停。对已造成的污染或损害,应限期治理。各县(区)后续城镇生产、生活活动,不得占用优先保护区。 |
管控区域 |
管控类型 |
管控要求 |
管控依据 |
2.1城镇开发边界 |
空间布局约束 |
1.推进新型城镇化,科学规划城镇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贯穿城镇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的全过程。 2.加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科学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并严格依法依规管理,确保饮水安全。 |
基于“三线”专题研究成果,结合《西藏自治区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西藏自治区“十三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强化建筑、道路、施工和裸露地等抑尘措施和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2.统筹考虑城镇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水文化和岸线等多方面的有机联系,保障水环境质量和流域健康。 3.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建设城镇和各类园区、医院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强化运营管理,规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和排放口设置,提高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的处置能力,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
基于“三线”专题研究成果,结合《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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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开展环境风险排查,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
基于“三线”专题研究成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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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 |
改善能源结构,推广使用水能、风能、地热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严控煤、薪柴使用量。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节水措施,努力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与效益。 |
基于“三线”专题成果,结合《西藏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藏政办法〔2014〕2号)提出。 |
|
2.2矿产资源开发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开采活动必须符合当地的环境功能区规划,并按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开采活动不得影响本功能区内的主导生态功能。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3.加大矿产资源的整合力度,促进我区优势矿产资源的开发。探矿权每次延续时应根据工作情况集中找矿靶区,缩小勘查面积,原则上不得扩大勘查面积。 4.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的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5.全面清理禁止开采区内已有的开采项目,在保障采矿权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禁止开采区。建立和完善开采规划区块管理制度,严格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新设采矿权开采设计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条。 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 3-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意见》(藏政发〔2009〕69号)。 5.《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措施和生态恢复治理方案,采矿区、排土场、尾矿库、废石场等应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山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对露采断面、运输道路、选矿厂(特别是尾矿库干滩)等重点部位采取喷淋等洒水抑尘措施;对矿石、废渣和精矿等堆场采取遮挡、覆盖、密闭、绿化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3.采矿废水排放应执行行业或污水综合排放一级标准。 4.选矿企业继续严格执行污水循环利用和零排放制度。 |
1.基于“三线”专题研究成果,结合《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关要求提出。 2.《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3.《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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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严防对水体、土壤造成污染。 3.定期开展矿区、尾矿库等重点部位的土壤、地下水监测,动态跟踪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避免累积性污染问题产生。 4.加大选矿企业尾矿库和化学品运输监管力度,消除环境风险。 |
1.基于“三线”专题研究成果,结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提出。 2-3.结合《西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提出。 4.《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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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 |
1.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相关矿种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 2.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
1.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相关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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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矿产资源储备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加大矿产资源的整合力度,促进我市优势矿产资源的开发。探矿权每次延续时应根据工作情况集中找矿靶区,缩小勘查面积,原则上不得扩大勘查面积。 2.禁止砷、汞、砂金、砂铁和泥炭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矿产勘查开发,坚守环境保护红线。 3.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清理禁止勘查规划区内已有的勘查项目,对禁止勘查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以及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 |
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意见》(藏政发〔2009〕69号。 2-3.《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
2.4水能资源开发河段 |
空间布局约束 |
1.水电开发必须服从流域综合规划、水电规划及其规划环评。 2.坚持在确保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开发水电资源,确保流域生态流量,保护河流生态系统。 3.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开发水电资源。限制在生态脆弱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进行水电资源开发,需要开发的必须要充分论证对生态影响及相关保护措施。 4.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和景观影响,科学设计、优化选址选线。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取料场、弃渣场、施工便道和生活营地等临时设施,及时进行生态恢复。 5.除边境建设必须以外,严格禁止新建装机50兆瓦以下的小水电站 |
基于“三线”专题研究成果,结合《关于深化落实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相关要求提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电站建设和运行产生的废水根据水体功能区划,处理后综合利用禁止外排或达标排放。 |
基于“三线”专题研究成果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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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强化水电站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管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
基于“三线”专题研究成果,结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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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 |
遵循统筹兼顾、确保底线的原则,有序开发主要江河干流,支流开发服从于干流开发,确保流域生态流量。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 |
结合《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要求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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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历史人文景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所有A级景区在批准设立前都必须依法开展规划和规划环评。合理规划旅游产品、路线、范围及环境容量。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等法定禁止区域开发旅游。 2.禁止在旅游景区(点)规划范围内从事影响生态环境、破坏旅游资源和公共设施的活动。 3.景区应根据核定的最大承载客流量,限制景区接待游客人数。 |
结合《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相关要求提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完善旅游景点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针对旅游季节性问题,通过配备可移动处理设施或应急处理设施等方式进行处理处置,严控旅游生活污水垃圾直排。 |
结合《西藏自治区“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相关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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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自治区统筹规划各类园区建设布局、发布园区建设规划,所有园区的设立必须符合规划,依法依规开展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 2.促进企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新建涉及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重金属重污染的工业类项目必须入园建设。 3.禁止建设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工业项目。严禁工艺技术落后、环境风险高的企业入驻。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优化环境防护距离设置,按要求设置生态隔离带,防范产业园区涉生态环境“邻避”问题,将环境防护距离优化控制在园区边界或用地红线以内。 |
基于“三线”专题研究成果提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同步规划建设与运营园区环境保护设施,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 |
基于“三线”专题研究成果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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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禁止建设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工业项目。严禁工艺技术落后、环境风险高的企业入驻。 |
基于“三线”专题研究成果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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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 |
1.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行能源、水资源、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节约自然资源行动,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 2.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基于“三线”专题研究成果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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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口岸 |
空间布局约束 |
科学规划口岸建设布局,严格控制口岸开发边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禁止和限制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各类活动。 |
基于“三线”专题研究成果提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加快口岸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的垃圾收集系统,提高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率,完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 |
基于“三线”专题研究成果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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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严格控制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新建对环境空气质量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优化建材、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新、改、扩建建材、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并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 |
基于“三线”专题研究成果,结合《西藏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提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加快天然气输配管网建设,稳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非工业燃煤锅炉改造,天然气管网覆盖地区积极实施“煤改气”工程,未覆盖地区实施集中供热改造,鼓励有条件住户使用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严控原煤散烧,减少污染物排放。 2.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减少污染物排放。 3.加强VOCs污染防治,严控区域臭氧超标风险。 |
基于“三线”专题研究成果提出。 |
|
2.9大气环境高排放区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大气污染物排放水平低于现行企业水平的项目入驻; 2.淘汰落后产能及未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的现役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限制引入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的企业入驻。 3.禁止引进国家、自治区及林芝市现行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产业及工艺;严禁高耗能、高污染和高排放项目进入,严格禁止区外落后产能向区内转移流动。 4.禁止引入排污量较大、污染控制难度大,不符合园区大气总量控制原则、园区规划的项目。 5.禁止在城镇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新建可能会对环境空气质量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镇和区域空间格局。 |
基于“三线”专题研究成果提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区域内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和生活垃圾焚烧等重点行业应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除尘效率应在现有基础上整体提升,降低颗粒物排放总量。 2.新增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施等量或倍量替代。 3.矿山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做好防尘保洁措施,确保矿区环境卫生整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尾矿产生的粉尘等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置,特别是无组织面源应采取高效降尘措施,实现达标排放。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定期开展应急风险防范能力。 2.以林芝市产业园为重点,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建立危险源数据库,并动态更新。 3.建立园区、企业、装置三级应急联动方案,强化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防范能力。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库,利用空间信息采集等技术,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及风险源信息管理系统。 |
管控区域 |
管控类型 |
管控要求 |
管控依据 |
3.1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以集中安置点,人口集聚区为重点,补齐环保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推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从源头减少处理处置量;加快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建设、完善“三防”设施,避免污染区域地下水。 |
基于“三线”专题研究成果提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禁养区外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严格执行《关于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农科教发〔2015〕1号),全面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
结合《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要求。 |
|
以粪污资源化利用能力确定新建养殖场养殖规模,严控畜禽养殖粪污。 |
基于水环境专题研究成果提出。 |
||
3.2一般管控单元(永久基本农田) |
空间布局约束 |
永久基本农田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仓储厂房等设施;对利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不得对耕作层造成破坏;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域新建矿产资源采选、制革等高污染型企业;禁止开发利用土壤重金属高背景值区域未利用地。 |
结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西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相关要求提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加强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稳定化、无害化或资源化处理,禁止污泥进入耕地。强化农业生产化肥农药施用管控,推广高效施肥技术、灌溉技术等,提高化肥利用率,减少农业种植源污染。 |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西藏自治区“十三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关要求提出。 |
附件4
7个县(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分类 |
环境要素管控情况 |
单元特点 |
管控类别 |
管控要求 |
ZH54040210001 |
西藏雅尼国家级湿地自然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
国家级湿地自然公园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7 湿地公园、1.16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
ZH54040210002 |
西藏雅鲁藏布大峡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环境雅鲁藏布江-巴宜区-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1 自然保护区、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1.16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
ZH54040210003 |
西藏色季拉国家级森林自然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国家级森林公园、水环境雅鲁藏布江-巴宜区-优先保护区、水环境尼洋河-巴宜区-优先保护区、鲁朗4A级自然景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3 森林公园、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1.16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2.严格控制保护区内客流及游客活动范围。 |
ZH54040210004 |
西藏工布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水环境雅鲁藏布江-巴宜区-优先保护区、水环境尼洋河-巴宜区-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1 自然保护区、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1.16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
ZH54040210005 |
巴宜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水环境雅鲁藏布江-巴宜区-优先保护区、水环境尼洋河-巴宜区-优先保护区、鲁朗4A级自然景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1.16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
ZH54040210006 |
卡定沟旅游景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
4A级自然景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16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
ZH54040220001 |
巴宜区城镇开发边界 |
重点管控单元 |
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 |
城镇空间、水环境尼洋河-巴宜区-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1 城镇开发边界、2.8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1 城镇开发边界、2.8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1 城镇开发边界、2.8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
资源利用效率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1 城镇开发边界、2.8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
ZH54040220002 |
林芝经济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 |
经济开发区、城镇空间、水环境尼洋河-巴宜区-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以清洁能源、生态旅游和生物医药为主导产业,严控入园企业类型,禁止引进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产业和项目。 禁止引入产生含氟废气的企业。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1 城镇开发边界、2.6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2.8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
环境风险防控 |
园区设立环境风险应急部门,建立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设计危险化学品和产生危险废物企业的环境风险管理,采取风险防范措施、配备风险应急物资。 |
|||||
资源开发效率 |
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严格履行国家土地占用补偿等相关政策,通过复耕、荒地整治、后备土地开发等方式,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 |
|||||
ZH54040220003 |
巴宜区大气布局敏感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8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ZH54040220004 |
巴宜区大气高排放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
/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9大气环境高排放区重点管控区。 |
ZH54040220005 |
巴宜区矿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 |
主要开采矿泉水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2矿产资源开发区”。 2.执行有色金属绿色矿山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等方面要求。 3.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设置卫生防护区,按照规范相应要求对防护区内活动进行管控。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2矿产资源开发区”。 2.执行有色金属绿色矿山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等方面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1.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2矿产资源开发区”。 2.执行有色金属绿色矿山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等方面要求。 |
|||||
资源开发效率 |
1.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2矿产资源开发区”。 2.执行有色金属绿色矿山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等方面要求。 3.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制度。 |
|||||
ZH54040220006 |
巴宜区水能资源开发河段 |
重点管控单元 |
水资源利用上线 |
拉月曲、帕隆藏布、尼洋河重点管控水电开发河段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4水能资源开发河段。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4水能资源开发河段。 |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4水能资源开发河段。 |
|||||
资源开发效率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4水能资源开发河段。 |
|||||
ZH54040230001 |
巴宜区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 |
/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3.1一般管控单元。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3.1一般管控单元。 |
|||||
ZH54040230002 |
巴宜区一般管控区基本农田 |
一般管控单元 |
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 |
基本农田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3.2一般管控单元(永久基本农田)。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3.2一般管控单元(永久基本农田)。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分类 |
环境要素管控情况 |
单元特点 |
管控类别 |
管控要求 |
ZH54042110001 |
西藏白朗沟白唇鹿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水环境尼洋河-工布江达县-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1 自然保护区、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1.16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2.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功能区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管理。 |
ZH54042110002 |
西藏工布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水环境尼洋河-工布江达县-优先保护区、水源地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1 自然保护区、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1.16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2.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功能区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管理。 |
ZH54042110003 |
西藏巴松错国家级森林自然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国家级森林自然公园、水环境尼洋河-工布江达县-优先保护区、巴松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3 森林公园、1.4风景名胜区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1.16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2.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功能区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管理。 |
ZH54042110004 |
工布江达县生物多样性重要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生物多样性维护重要区、水环境尼洋河-工布江达县-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11 生物多样性维护重要区、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ZH54042110005 |
工布江达县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水环境尼洋河-工布江达县-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ZH54042120001 |
工布江达县城镇空间开发边界 |
重点管控单元 |
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 |
城镇空间、水环境尼洋河-工布江达县-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1 城镇开发边界。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1 城镇开发边界。 |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1 城镇开发边界。 |
|||||
资源利用效率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1 城镇开发边界。 |
|||||
ZH54042120002 |
工布江达县矿产资源储备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 |
主要开采铅锌矿、钼矿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3矿产资源储备区。 2.执行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等方面要求。 |
ZH54042120003 |
工布江达县水能资源开发河段 |
重点管控单元 |
水资源利用上线 |
尼洋河、娘曲重点管控水电开发河段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4水能资源开发河段。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4水能资源开发河段。 |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4水能资源开发河段。 |
|||||
资源开发效率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4水能资源开发河段。 |
|||||
ZH54042130001 |
工布江达县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 |
/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3.1一般管控单元。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3.1一般管控单元。 |
|||||
ZH54042130002 |
工布江达县一般管控区基本农田 |
一般管控单元 |
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 |
基本农田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3.2一般管控单元(永久基本农田)。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3.2一般管控单元(永久基本农田)。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分类 |
环境要素管控情况 |
单元特点 |
管控类别 |
管控要求 |
ZH54042210001 |
西藏雅鲁藏布大峡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维护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环境雅鲁藏布江-米林县-优先保护区 区域内有4A级自然景观雅鲁藏布大峡谷旅游区和4A级自然景观南伊沟景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1 自然保护区、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1.16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2.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功能区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管理。 |
ZH54042210002 |
西藏工布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维护 |
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1 自然保护区、1.11 生物多样性维护重要区、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1.16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2.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功能区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管理。 |
ZH54042210003 |
米林县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水环境雅鲁藏布江-米林县-优先保护区、雅鲁藏布大峡谷4A级自然景区、南伊沟4A级自然景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ZH54042220001 |
米林县城镇空间开发边界 |
重点管控单元 |
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 |
城镇空间、水环境雅鲁藏布江-米林县-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1 城镇开发边界。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1 城镇开发边界。 |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1 城镇开发边界。 |
|||||
资源利用效率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1 城镇开发边界。 |
|||||
ZH54042230001 |
米林县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 |
区域内4A级自然景观南伊沟景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3.1一般管控单元。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3.1一般管控单元。 |
|||||
ZH54042230002 |
米林区一般管控区基本农田 |
一般管控单元 |
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 |
基本农田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3.2一般管控单元(永久基本农田)。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3.2一般管控单元(永久基本农田)。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分类 |
环境要素管控情况 |
单元特点 |
管控类别 |
管控要求 |
ZH54042310001 |
西藏雅鲁藏布大峡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维护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环境雅鲁藏布江-墨脱县-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1 自然保护区、1.11 生物多样性维护重要区、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1.16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2.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功能区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管理。 |
ZH54042310002 |
墨脱县国家一级公益林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水土保持 |
国家级公益林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8 生态公益林、1.9水土保持重要区。 |
ZH54042310003 |
墨脱县生物多样性维护与水源涵养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优先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维护 |
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区、水环境雅鲁藏布江-墨脱县-优先保护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11 生物多样性维护重要区、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ZH54042310004 |
墨脱县冰川及永久积雪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优先保护区、水源涵养 |
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区、水环境雅鲁藏布江-墨脱县-优先保护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10 水源涵养重要区、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ZH54042310005 |
墨脱县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水环境雅鲁藏布江-墨脱县-优先保护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ZH54042320001 |
墨脱县城镇开发边界 |
重点管控单元 |
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 |
城镇空间、水环境雅鲁藏布江-墨脱县-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1 城镇开发边界。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1 城镇开发边界。 |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1 城镇开发边界。 |
|||||
资源利用效率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1 城镇开发边界。 |
|||||
ZH54042330001 |
墨脱县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 |
/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3.1一般管控单元。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3.1一般管控单元。 |
|||||
ZH54042330002 |
墨脱县一般管控区基本农田 |
一般管控单元 |
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 |
基本农田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3.2一般管控单元(永久基本农田)。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3.2一般管控单元(永久基本农田)。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分类 |
环境要素管控情况 |
单元特点 |
管控类别 |
管控要求 |
ZH54042410001 |
西藏易贡国家级地质自然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水土保持 |
国家级地质自然公园、水环境帕隆藏布-波密县-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9水土保持重要区、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1.16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
ZH54042410002 |
西藏雅鲁藏布大峡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维护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环境帕隆藏布-波密县-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1 自然保护区、1.11 生物多样性维护重要区、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1.16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2.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功能区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管理。 |
ZH54042410003 |
西藏嘎朗国家级湿地自然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水源涵养 |
国家级湿地自然公园、水环境帕隆藏布-波密县-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7 湿地公园、1.10 水源涵养重要区、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1.16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2.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功能区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管理。 |
ZH54042410004 |
西藏波密自治区级冰川自然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水源涵养 |
自治区级冰川自然公园、水环境帕隆藏布-波密县-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10 水源涵养重要区、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1.16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
ZH54042410005 |
波密县国家一级公益林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优先保护区、水土保持 |
国家级公益林、水环境帕隆藏布-波密县-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8 生态公益林、1.9水土保持重要区、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2.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功能区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管理。 |
ZH54042410006 |
波密县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优先保护区、水源涵养 |
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区、水环境帕隆藏布-波密县-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10 水源涵养重要区、1.11 生物多样性维护重要区、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ZH54042410007 |
波密县冰川及永久积雪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优先保护区、水源涵养 |
水源涵养功能区、水环境帕隆藏布-波密县-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10 水源涵养重要区、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ZH54042410008 |
波密县生物多样性维护重要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一般生态空间、线、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生物多样性维护重要功能区、水环境帕隆藏布-波密县-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11 生物多样性维护重要区、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ZH54042410009 |
波密县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水环境帕隆藏布-波密县-优先保护区、水源地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ZH54042410010 |
米堆冰川 |
优先保护单元 |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4A级自然景观、水环境帕隆藏布-波密县-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ZH54042420001 |
波密县城镇开发边界 |
重点管控单元 |
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 |
城镇空间、水环境帕隆藏布-波密县-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1 城镇开发边界。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1 城镇开发边界。 |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1 城镇开发边界。 |
|||||
资源利用效率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1 城镇开发边界。 |
|||||
ZH54042420002 |
波密县水能资源开发河段 |
重点管控单元 |
水资源利用上线 |
帕隆藏布、易贡藏布重点管控水电开发河段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4水能资源开发河段。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4水能资源开发河段。 |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4水能资源开发河段。 |
|||||
资源开发效率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4水能资源开发河段。 |
|||||
ZH54042430001 |
波密县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 |
/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3.1一般管控单元。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3.1一般管控单元。 |
|||||
ZH54042430002 |
波密县一般管控区基本农田 |
一般管控单元 |
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 |
基本农田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3.2一般管控单元(永久基本农田)。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3.2一般管控单元(永久基本农田)。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分类 |
环境要素管控情况 |
单元特点 |
管控类别 |
管控要求 |
ZH54042510001 |
梅里雪山(西坡)风景自然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风景自然公园、水环境怒江-察隅县-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4 风景名胜区、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1.16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2.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功能区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管理。 |
ZH54042510002 |
西藏慈巴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环境察隅曲-察隅县-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1 自然保护区、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1.16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2.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功能区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管理。 |
ZH54042510003 |
察隅县国家一级公益林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国家级公益林、水环境察隅曲-察隅县-优先保护区、水环境独龙江-察隅县-优先保护区、水环境怒江-察隅县-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8 生态公益林、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2.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功能区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管理。 |
ZH54042510004 |
察隅县生物多样性维护与水源涵养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生物多样性维护与水源涵养功能区、水环境怒江-察隅县-优先保护区、水环境独龙江-察隅县-优先保护区、水环境察隅曲-察隅县-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10 水源涵养重要区、1.11 生物多样性维护重要区、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ZH54042510005 |
察隅县冰川及永久积雪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区、水环境察隅曲-察隅县-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11 生物多样性维护重要区、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ZH54042510006 |
察隅县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水环境怒江-察隅县-优先保护区、水环境独龙江-察隅县-优先保护区、水环境察隅曲-察隅县-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ZH54042520001 |
察隅县城镇开发边界 |
重点管控单元 |
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
城镇空间、水环境察隅曲-察隅县-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1 城镇开发边界。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1 城镇开发边界。 |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1 城镇开发边界。 |
|||||
资源利用效率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1 城镇开发边界。 |
|||||
ZH54042520002 |
察隅县矿产资源储备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 |
主要开采铅矿、钨矿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3矿产资源储备区。 2.执行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等方面要求。 |
ZH54042520003 |
察隅县水能资源开发河段 |
重点管控单元 |
水资源利用上线 |
吉太曲、玉曲河、察隅河重点管控水电开发河段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4水能资源开发河段。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4水能资源开发河段。 |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4水能资源开发河段。 |
|||||
资源开发效率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4水能资源开发河段。 |
|||||
ZH54042530001 |
察隅县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 |
/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3.1一般管控单元。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3.1一般管控单元。 |
|||||
ZH54042530002 |
察隅县一般管控区基本农田 |
一般管控单元 |
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 |
基本农田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3.2一般管控单元(永久基本农田)。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3.2一般管控单元(永久基本农田)。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分类 |
环境要素管控情况 |
单元特点 |
管控类别 |
管控要求 |
ZH54042610001 |
朗县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
生态保护红线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16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2.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功能区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管理。 |
ZH54042610002 |
西藏工布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水环境雅鲁藏布江-朗县-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1 自然保护区、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1.16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2.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功能区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管理。 |
ZH54042610003 |
朗县国家一级公益林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国家级公益林、水环境雅鲁藏布江-朗县-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8 生态公益林、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2.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功能区严格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管理。 |
ZH54042610004 |
朗县生物多样性与水源涵养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生物多样性与水源涵养功能区、水环境雅鲁藏布江-朗县-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10 水源涵养重要区、1.11 生物多样性维护重要区、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ZH54042610005 |
朗县冰川及永久积雪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 |
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11 生物多样性维护重要区。 |
ZH54042610006 |
朗县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水环境雅鲁藏布江-朗县-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管控要求1.15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ZH54042620001 |
朗县城镇空间开发边界 |
重点管控单元 |
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
城镇空间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1 城镇开发边界。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1 城镇开发边界。 |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1 城镇开发边界。 |
|||||
资源利用效率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1 城镇开发边界。 |
|||||
ZH54042620002 |
朗县水能资源开发河段 |
重点管控单元 |
水资源利用上线 |
雅鲁藏布江重点管控水电开发河段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4水能资源开发河段。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4水能资源开发河段。 |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4水能资源开发河段。 |
|||||
资源开发效率 |
执行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2.4水能资源开发河段。 |
|||||
ZH54042630001 |
朗县一般管控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 |
/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3.1一般管控单元。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3.1一般管控单元。 |
|||||
ZH54042630002 |
朗县一般管控区基本农田 |
一般管控单元 |
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 |
基本农田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3.2一般管控单元(永久基本农田)。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3.2一般管控单元(永久基本农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