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及事故伤害基本情况
用人单位:西藏振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负 责 人:李永刚
职工姓名:梁严亮
事故时间:2025年8月30日
事故地点:米林市丹娘乡政府迁改项目
事故经过:
2025年8月30日15时30分左右,在米林市丹娘乡政府迁改项目处从事架线工作,因在树上固定光缆时树枝断裂,致使摔倒至地面受伤。
二、工伤受理
梁严亮于2025年12月21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收悉,因缺少部分材料,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下达《补正材料通知书》,梁严亮于2026年1月21日补正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现予受理。
三、工伤认定举证通知
根据梁严亮提交的米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米劳人仲〔2025〕64号)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西藏振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责任。
申请人梁严亮称:2025年8月30日15时30分左右,在米林市丹娘乡政府迁改项目处从事架线工作,因在树上固定光缆时树枝断裂,致使其摔倒至地面受伤。
2025年8月30日,经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九五六医院医治,被诊断为:1.左跟骨骨折;2.左腕部软组织挫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规定,现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林人社工便调查〔2026〕11号)向你单位送达。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梁严亮在2025年8月30日发生的事故是否为工伤,向我局进行书面答复(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请将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向我局提交)。联系电话:0894-5832351。
四、公告说明
1.因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通过邮寄及直接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通过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林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林工认受字〔2026〕112号)及《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林人社工便调查〔2026〕1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在http://www.rsj.linzhi.gov.cn和http://www.linzhi.gov.cn网站及林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公告,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3.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将梁严亮在2025年8月30日发生的事故是否为工伤,向我局进行书面答复(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请将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向我局提交)。(联系电话:0894-5832351)
4.公告期间,相关当事人可到本机关领取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原件。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林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
地 址:林芝市巴宜区青年路3号
联系电话:0894-5832351
林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