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周玉平申请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及举证通知公告
一、用人单位及事故伤害基本情况
用人单位:四川忠泽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负 责 人:陈伟
职工姓名:周玉平
事故时间:2024年8月6日
事故地点:波密县松宗镇德巴村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项目
事故经过:2024年8月6日上午10时许,在四川忠泽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波密县松宗镇德巴村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项目”工地施工时操作机械切木料过程中碰到钢筋,导致机器反弹反弹锯伤手掌。
二、工伤受理
周玉平于2024年10月30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缺少相关材料,于2024年11月4日下达补正材料通知书,2025年12月2日补齐材料,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2025年12月16日我局予以受理。
三、工伤认定举证通知
根据周玉平提交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成高劳人仲案〔2025〕4175号)裁决:确认申请人周玉平与被第一被申请人四川忠泽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12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周玉平称:2024年8月6日上午10时许,在四川忠泽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波密县松宗镇德巴村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项目”工地施工时操作机械切木料过程中碰到钢筋,导致机器反弹反弹锯伤手掌。
2024年8月6日,经波密县人民医院救治,诊断提示为:左侧第1掌骨远端骨折伴撕脱,邻近掌指间关节脱位;请结合临床。2024年8月6日,经林芝中区医院救治,被诊断为:1.左手第1掌骨多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左手拇指近节指骨基底部开放性骨折;3.左手大多角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4.左手第1掌指关节、鞍状关节开放性脱位;5.左手第1掌指关节、鞍状关节关节囊开放性损伤;6.左手桡侧腕屈肌、拇长伸肌腱、拇短伸肌腱断裂;7.左手正中神经掌支、反分支断裂;8.左手掌掌浅弓断裂;9.掌腱膜部分损伤、断裂;10.左手腕骨间韧带断裂;11.左手大鱼际肌断裂;12.左手皮肤裂伤(3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规定,现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林人社工便调查〔2025〕95号)向你单位送达。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周玉平在2024年8月6日发生的事故是否为工伤,向我局进行书面答复(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请将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向我局提交)。(联系电话:0894-5832351)
四、公告说明
1.因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通过邮寄及直接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通过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林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林工认受字〔2025〕607号)及《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林人社工便调查〔2025〕9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在http://www.rsj.linzhi.gov.cn和http://www.linzhi.gov.cn网站及林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公告,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3.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将周玉平在2024年8月6日发生的事故是否为工伤,向我局进行书面答复(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请将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向我局提交)。(联系电话:0894-5832351)
4.公告期间,相关当事人可到本机关领取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原件。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林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
地 址:林芝市巴宜区青年路3号
联系电话:0894-5832351
林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