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林芝市民宿发展促进条例》于2025年8月29日经林芝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25年11月28日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
附件1
林芝市民宿发展促进条例
(2025年8月29日林芝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宿的促进发展、规范经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当地乡村民居等相关资源开办的,为消费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及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主要包括宅院、客栈、驿站、庄园、山庄、农家乐、家庭旅馆等。
民宿规模的界定标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促进民宿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主线,遵循生态优先、文化为根、以人为本、融合发展、规范有序的原则,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民宿发展工作的领导,制定完善促进民宿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宿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促进民宿发展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促进民宿工作所需经费,将促进民宿发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民宿经营者规范经营。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协助做好民宿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等级评定,开展民宿宣传推广和业务培训。
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民宿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依法开展治安监督检查并建立管理档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民宿经营、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宿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民宿发展纳入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根据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编制民宿发展专项规划,明确民宿发展定位、空间布局、区域特色,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促进民宿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城镇、农村道路交通系统,加强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通信、应急救援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旅游厕所、垃圾分类收集点、充电桩和智慧导览系统等旅游服务设施,优化民宿经营环境。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所有的住宅可以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用于发展民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住宅进行统一盘活利用。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民宿。
第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担保机制和信贷模式,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增加信贷投放规模,支持民宿发展。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公众责任险、自然灾害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民宿等级评定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民宿等级评定动态管理和奖励机制,支持精品民宿发展,对获得等级的民宿给予奖励。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民宿等级评定标准,组织开展民宿等级评定,加强品牌推广,支持获得等级的民宿参与国内外展会等活动。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宿专业人才培养专项计划,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旅游协会与民宿经营者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合作开展经营管理、民俗文化传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生态保护规范等综合性职业技能培训。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定期对民宿从业人员开展安全业务知识、消防安全、急救技能、公共卫生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专题培训。
鼓励民宿经营者优先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从事民宿管家等服务岗位。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民宿证照办理流程,依法通过联合审核、一站式办理、多证合一、以备案代替发证、告知承诺制、信息共享等方式,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便捷、规范的证照办理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民宿档案,定期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民宿的选址与建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避开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域;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质量安全及防火规范;
(三)建筑设计、空间布局和装修装饰体现本地特色,保持房屋建筑风貌与当地村落风貌、景观环境相协调;
(四)利用老旧房屋改建的,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
鼓励民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新型绿色节能建材。
涉及文物建筑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民宿经营者与本地手工艺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合作,通过驻点教学、联合研发等方式,提升服务品质与文化内涵。
第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并设置应急疏散图示,定期对用电、用气及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组织、引导住宿人员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开展探险旅游活动。
民宿经营者发现住宿人员擅自进入前款所列区域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接待住宿时,应当查验消费者身份证件,按照规定如实登记并实时录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接待未成年人单独入住或者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
发现住宿人员利用民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民宿经营者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严格执行原料控制、加工操作、餐具饮具清洗消毒等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将产生的污水接入公共排水管网;公共排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应当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提供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
第二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明码标价;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价格、消防、卫生、生态环境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联合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调配合。
第二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建立民宿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存在虚假宣传、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等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依据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二十四条 旅游协会等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维护与纠纷协调等方面的服务,推动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鼓励成立民宿行业协会。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督促和协调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依法及时化解民宿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民宿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人、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