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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移交自然保护地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

  • 2024年08月19日 12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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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字〔2020〕26号)相关要求,现将自然保护地行政执法事项移交事宜公告如下:

一、移交时间

自2024年8月7日起。

二、移交方式

书面移交。2024年8月1日,林芝市林业和草原局致函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移交自然保护地行政执法事项的函》;2024年8月7日,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复函同意接收相关执法事项。

三、移交事项

(一)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 年版)》第19项、《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第26项);

(二)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行政处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 年版)》第20项、《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第27项);

(三)对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 年版)》第21项、《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第28项)。

上述3项行政执法事项由林芝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林芝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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