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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15工作日
职权名称:
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职权编号:
17BMCZJ XK-1
子项:
行使主体:
波密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
0894-5422115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送达责任:即办事项,当面送达;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建立信息档案。
5.监管阶段责任:加强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许可的;
6.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三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