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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芝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20年11月11日 18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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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林芝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4日

林芝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蔓延势头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粮食安全,按照《农村乱占耕地专项整治行动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协调机制办发〔2020〕1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函〔2020〕70号)要求,林芝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20 年10月开始,在全市分阶段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称专项整治活动)。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现就做好我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对2013年以来全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涉及用地,房屋建设、使用和非法出售以及处罚等情况开展详细摸排,切实掌握全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底数,建立全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为分步整治、分类处置存量问题,建立健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治理长效机制奠定扎实基础。

(一)摸排范围。2013年以来全市各类占用耕地未依法合规取得用地手续建设的房屋。

1.甄别时间。重点摸排2013年1月1日以来占用耕地建设的未依法合规取得用地手续的房屋,以及此前部分已经建设但与2013年以来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有整体关联性的房屋。

    2.耕地界定。占用的耕地是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称“二调”)成果为耕地且未依法依规变更用途或现状为应按耕地管理的土地,以及“二调”后各年度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途径新增加耕地或按耕地管理的土地。具体情形主要为:长年耕种的纯耕地;休耕、撂荒的耕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园地、林地、草地、坑塘等用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设施农业用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地面已硬化的乡村广场等用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为耕地,但林草部门认定为林地、草地的土地等。

没有依法合规取得用地手续建设的房屋,无论全部或者部分违法占用耕地(包括国有和集体),都要纳入摸排范围。对实际已经建设但因各种原因导致“二调”时调查为耕地的土地上的房屋,一并纳入摸排范围,但可以举证说明。

3.用地手续。乱占耕地建房,是指没有依法合规取得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全,并占用上述各类耕地建设房屋。具体情形主要为:因停批造成多年未批准宅基地的,不符合分户条件等原因未能批准宅基地的,不符合规划未能办理用地手续的,没有用地计划指标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未缴纳相关费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虽有手续但不合法合规的房屋等。

已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房屋,已合法审批宅基地的房屋,已依法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含之前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且未扩建违法占用耕地的房屋,已依法取得临时用地手续且未到期的临时用地上的房屋,在“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中已整改到位的设施农业用地上的房屋,符合《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藏自然资〔2020〕140号)要求建设的种植业,养殖业房屋设施,以及纳入全国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的房屋,不纳入本次摸排范围。

各县(区)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摸排范围和内容进行拓展。

(二)摸排类型。按照房屋的主要用途,分为以下三类。

1.住宅类。对农村宅基地类住宅,以宗为单元开展摸排,并判定房屋是否符合当地“一户一宅”政策,或者是否属于保障村民“户有所居”需要,或者是否符合“分户条件”。对单元楼式的多户住宅,以项目为单元开展摸排。摸清房屋类型、建设和使用情况、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最终形成住宅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摸排结果和判定情况要予以公示。

2.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重点围绕村”两委”办公用房,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图书馆、阅览室、礼堂及硬化了的公共广场等文化娱乐设施,卫生站、垃圾处理站、公共厕所等医疗卫生设施,祠堂、寺庙、教堂等设施,以项目为单元,摸清该类房屋用途、建设主体、建设依据、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最终形成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

3.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产业类。重点围绕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其他工业生产、商业、旅游等项目,以项目为单元,摸清该类房屋用途、建设主体、建设依据、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最终形成产业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

二、技术路线

(一)基础资料准备。市自然资源局以县(区)为单位统一下发国家层面统筹已有的基础数据,包括“二调”最终成果数据库及遥感影像底图、2012-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最终成果数据库及遥感影像底图、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统一时点更新遥感影像底图、2012-2018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图斑,2019年度四个季度和2020年一、二季度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2010年以来新增耕地项目图斑、农转用审批备案数据库、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备案数据库等。同时利用自治区土地利用规划数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阶段性成果及有关遥感影像资料,结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确权发证、地籍调查(测量),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相关工作成果,完善我市摸排工作基础资料,第一时间下发各县(区)。

(二)准确填报数据。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三类信息采集表(包括住宅类、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类、产业类)填写摸排结果的基本信息和管理信息,每宗宅基地房屋或每个项目均要明确记录填报人、审核人、复核人等(均可多人),确保填报信息可追溯。填报人、审核人、复核人必须签字,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完整、有效、准确。

(三)统一数据交汇。国家层面将依托自然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补充完善相关功能,形成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数据汇交平台,建立全国摸排工作台账。市级层面将利用全国自然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审核各县(区)上报的基础数据,包括:摸排信息、房屋位置信息、现场照片、摸排结果等,最终形成市级摸排工作台账,上报自治区审核。

(四)成果质量管控。各县(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层层把关,严格检验摸排结果,采用公开、公示等方式,确保摸排结果真实、准确。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我市将建立质量控制机制,采取调研督导、内业核查、外业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摸排成果质量进行检验。

三、时间安排

(一)工作准备(10月1日-10月20日)。各县(区)根据本方案,准备基础资料,制定本地摸排工作方案,明确组织方式和工作分工,采取适当技术路线,进行动员部署和培训,尽快开展情况摸排。

(二)汇交摸排结果(10月21日-10月31日)。各县(区)完成初步摸排工作,并将摸排结果通过信息平台汇交。

    (三)提出分类处置意见(11月1日-11月25日)。各县(区)根据市核实和反馈结果,完成核实纠正工作,上报最终摸排成果。同时报送摸排工作情况报告及分类处置意见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耕地保护是涉及国家粮食安全的大事。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把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作为“四个意识”是否坚定,“两个维护”是否牢固的现实检验。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坚持问题导向,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积极稳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整治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专项整治行动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负总责,各地(市)、县(区)抓落实”的工作原则,统筹做好专项整治行动进度安排,确保工作落实和摸排结果真实。成立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协调机制),统筹领导全市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各级党委、政府是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靠前指挥、亲自部署。分管同志要亲力亲为,狠抓落实。各县(区)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和摸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三)精心摸底排查。本次摸排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成果质量要求高,市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调度,协调各部门完成相关资料准备,统筹技术单位力量,为摸排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具体摸排工作由各县(区)负责,结合摸排工作成果,研究提出分类处置的政策意见建议,并对摸排数据成果质量进行监控和审核;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市政府摸排工作方案,全面准备基础资料,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有关技术单位和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等各级基层力量全面摸排本辖区乱占耕地建房情况,并对摸排数据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摸排工作可以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第三次国土调查等工作相结合,减少重复工作,确保调查认定标准一致。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组织有关技术单位,第三方力量开展摸排工作。各地要加强摸排结果数据的管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等信息。对涉及保密管理单位的房屋(含军用土地上的房屋),不得在非保密的信息系统或数据汇交平台中填报,须单独上报。

(四)确保成果真实。各县(区)要切实担负起责任,逐级压实属地责任,要形成由村到乡(镇、街道)再到县(区)的逐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双签字”负责机制。

对住宅类房屋的摸排要以村(组)为工作单元,充分发挥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通过民主决策、成果公示等方式,使摸排结果和认定情况公开、透明、准确。摸排结果和认定情况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

摸排过程中,要从不同角度拍摄能全面反映房屋及占地状况的现场照片。房屋占地面积没有国土调查、确权登记或地籍调查(测量)等成果可准确确定的,可采取皮尺丈量、图上勾绘等简便方法确定。在分类处置时,根据实际需要再进行测量。

县级人民政府要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12336自然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和其他专用咨询服务电话,组织精干力量,及时为基层解疑释惑。对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通过培训等方式,及时明确工作标准,确保摸排工作严谨规范。

(五)严格监督检查。摸排工作要主动接受纪委监委的全程监督,坚决防止整治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的监督检查,对摸排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避重就轻的,要予以公开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党委、政府相关负责同志。要坚决查处摸排工作中领导干部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对授意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领导干部,严肃追责问责。每月10日、25日,各县(区)要将本辖区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自然资源局。

(六)加强舆论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坚决支持和拥护党中央、国务院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要及时了解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的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相关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和隐患。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打着摸排工作旗号侵犯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的,经公开曝光,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林芝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协调机制)人员名单

附件

林芝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领导小组(协调机制)人员名单

    长: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市政府副秘书长

             寿   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员:       市委组织副部长

               市委宣传部部务会成员、新闻出版科科长

               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市委政研室副主任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二级调研员                       

            达娃措姆   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

                市人民检察院正县级检察员、三级高级检察官

         生  巴宜区副区长

            乔  工布江达县委常委、副县长

         卫  波密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

         兴  米林县委常委、副县长

         强  朗县副县长

        次仁达杰  察隅县副县长

         放  墨脱县委常委、副县长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市教育局副局长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民政局四级调研员

               市司法局副局长

               市财政局副局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市商务局四级调研员

               市文广局副局长

               市旅游发展局副局长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三级调研员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级调研员

                   市扶贫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协调机制)负责全面组织安排部署我市专项整治行动,研究制定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相关政策,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由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农业农村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中级人民法院抽调人员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全面组织安排部署专项行动,协调解决专项行动各项具体事项,督促各县(区)开展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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