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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芝市“四上”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奖励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0年11月11日 18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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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林芝市“四上”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奖励补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林芝市“四上”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
奖励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中办发〔2016〕76号)、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藏党办发〔2017〕3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四上”企业联网直报工作,确保“四上”企业应统尽统,从源头上夯实统计基础,切实加强联网直报企业统计管理,调动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着力提高联网直报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水平和统计报表数据质量,结合本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上”联网直报企业是指已进入市统计局基本单位名录库三个月以上的各类企业。具体为: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辖区内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
重点服务业企业:是指辖区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是指辖区内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批发业企业;辖区内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零售业企业;辖区内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房地产企业是指辖区内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是指辖区内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
第三条 奖励补助对象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四上”
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专兼职人员。
第二章 奖励补助的范围
第四条 奖励补助范围:联网直报企业奖励补助资金(以下筒称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的交通、通讯费用等补贴。
第三章 发放奖励补助资金的评定标准
第五条 发放奖励补助资金评定标准:
(一)基础工作(基础分100分)
1.重视统计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实事求是(10分);
2.按要求参加每年统计年报会议和业务培训(10分);
3.在本单位连续从事统计工作一年以上(10分);
4.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原始记录,且填写规范、记录真实、资料完整(10分);
5.按要求建立统计电子台账,并及时、完整、准确登记(10分);
6.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及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当年没有迟报、未报记录(10分)(该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如发现迟报或者未报统计报表的情况,取消奖补资格);
7.积极配合各级统计部门走访和执法检查工作(10分)(该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如发现拒绝、阻碍、不配合走访和执法检查的情况,取消奖补资格);
8.及时接受统计部门数据查询,并核实、答复及正确修改数据(5分);
9.统计资料档案化、规范化管理(5分);
10.积极参加统计普法教育,杜绝一切主观故意虚报和瞒报统计数据的行为,当年执法检查未发现数据不真实情况(10分);
11.主动开展统计数据质量自查,支持配合各级统计部门调研等各项工作(10分);
(二)加分项(20分)
12.积极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初级以上水平(10分);
13.积极参加统计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10分)。
以上满分为120分,90分以上方有资格领取统计人员奖补资金。
第四章 奖补资金评定程序
第六条 奖补资金评定工作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1.县级统计部门初评,由县级统计部门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根据第五条评定标准,对辖区内上一年度在库“四上”企业进行评分。
2.市级统计部门复审,由市级统计部门各专业科室对照第五条评定标准对县级统计部门初评情况进行复审。
3.市统计局执法监督科对县和市局各科室评分和审核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根据各专业科室复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方式为:市统计局政务外网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星期),公示期结束后最终确定企业评分情况。
每年组织一次评定工作,评定时间为每年的4月30日前完成。(县级统计部门10日前,市级统计部门各专业科室15日前,市局执法监督科4月30日前)
第五章 奖补资金的发放
第七条 奖补资金的发放。每年五月份,市统计局依据当年评定结果,对上一年度在库“四上”企业评定在90分以上的统计人员,按年度一次性发放奖补资金。
第六章 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统计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每年按上一年市统计局名录库中在库“四上”企业总数每家企业1名统计人员每月100元的标准将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和管理;市统计局负责提出年度经费预算申请,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转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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