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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林芝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

  • 2020年10月16日 15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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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林芝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林芝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试行办法(修订稿)》已经一届市委第123次常委会、2020年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林芝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试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广泛吸引外来投资,促进我市重点产业培育发展和转型升级,依据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政策、《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藏政发2018〕25号)和《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扶持方案(试行)》(藏政办发2018〕50号),结合林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林芝注册、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设有经营实体的企业或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重点鼓励高原生物、生态旅游、清洁能源、绿色工业、现代服务、高新数字、边贸物流七大产业以及其它符合林芝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兴实体经济项目。具体包含如下:

(一)高原生物产业

1.从事藏药材、高原生物、林下资源等产品种植、研发、生产的企业或项目;

2.从事特色牲畜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二)特色文化旅游产业

1.打造大型旅游风景区、综合性旅游休闲设施,大力发展“旅游+”农业、工业、商务、体育、健康、科技等新兴旅游业态的企业或项目;

2.从事文化创意、动漫影视、现代传媒以及高原文体活动的企业或项目;

3.从事林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及产业化发展的企业或项目。

(三)绿色工业

1.林芝天然饮用水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2.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环保材料、生物医学材料等新材料的企业或项目;

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艺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

4.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回收、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

(四)清洁能源产业

1.从事水电、太阳能等新能源开发的企业或项目;

2.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能源项目。

(五)现代服务业

1.从事会计、审计、认证、法律、租赁服务等现代中介服务业;

2.从事证券、信托、保险、基金等现代金融行业;

3.从事会议展览、人力资源、家政养老、文化娱乐、教育培训、大健康等服务的企业;

4.从事财会核算、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服务的企业。

(六)高新数字产业

1.从事5G、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和数字技术开发、应用的企业或项目;

2.实施“互联网+”新业态的企业或项目。

(七)边贸物流产业

从事边境贸易、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的企业或项目。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严格兑现各项优惠政策,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第二章 招商引资激励和项目落地扶持政策

第四条 鼓励开展委托代理招商。建立代理招商制度,鼓励相关企业、机构开展招商代理、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等业务。对经我市认定的代理招商机构给予适当的启动资金,并对在项目引进过程中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代理机构、企业按引进企业每年对地方贡献总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期不超过3年,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鼓励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行业50强企业总部落户林芝。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将企业总部注册地搬迁至林芝,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一次性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的资金扶持,单个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600万元;在林芝新设或将企业研发机构搬迁至林芝的,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一次性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6%的资金扶持,单个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对企业注册地在林芝且投资项目符合林芝产业发展导向,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资金扶持,单个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鼓励企业“上规上限”。对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且入库林芝市统计局企业名录的,协助企业申请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进规模以上高原生物(加工)、绿色工业、清洁能源企业按照50—200万元进行扶持奖励,对新进限额以上特色文化旅游、高新数字、现代服务、边贸物流企业按照20-100万元进行扶持奖励。此外,林芝市按照企业实际获得奖励资金总额的20%再进行配套奖励。

第八条 企业开展下列业务的,协助企业申请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承接东部地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对设备采购、厂房建设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25%、500万元补贴;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资质认证、电子商务活动、境外并购和参加国际性展会等所产生的费用给予补贴;对外贸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以及出口信用保险给予补贴;对企业境外投资前期费用、保险保费、贷款投资进行补贴。对大型物流、仓储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和升级改造的,协助企业申请自治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九条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扶持机制。对在林芝注册、纳税、正常承揽业务金额达200万元以上且满3年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检验检测、律师事务所等林芝急需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办公场所等费用补贴。其在各县(区)拓展业务、开设分所的不再重复补贴。

第十条 鼓励企业集约利用土地。城乡建设用地优先保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需要,鼓励工业企业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盖、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配套住宅等附属设施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十一条 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招商引资项目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应安排规划指标和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林芝优先发展产业导向且用地集约(投资强度15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类项目,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项目用地可按现行基准地价的70%执行。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建设,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政府可以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创新项目用地供应方式。对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养老、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对企业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通过招拍挂程序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应措施。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可一年内分期缴纳,首期支付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

第十三条 保障用电服务机制。对农业生产实行支持性电价政策,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理顺全区上网电价及销售电价的通知》(藏政发〔201820号)执行相应电价,严格执行农牧业生产用电价0.20/千瓦时,在农田、牧场旁建设的农产品预冷库用电,茶叶、食用菌、生态畜牧、蔬菜、水果等特色农牧业种养殖和初级加工用电均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对工商业用电7-9月份实行增量用电优惠电价。

第三章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和做大做强

第十四条 市政府积极筹措设立每年1亿“林芝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用于兑现本规定内各类补贴、奖励等。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创新投入。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认证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实验室、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参与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并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企业组建技术标准联盟,研究和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对企业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核心研发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林芝市或企业所在县(区)政府人社部门认定,可以获得人才补贴支持(人才补贴额度以其个人缴纳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作为计算依据),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管理人才、硕博士及副高级以上职称且全职服务3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贴。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例规定》(藏政办发2006〕13号)及当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有关规定执行:

(一)在林芝市兴办实业或投资者子女;

(二)企业聘任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企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子女。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新获得国家5A级旅游景区,自治区绿色旅游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鼓励企业提升质量。对新获得新药国药准字号的上市许可持有人,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对新获得保健食品生产批准文号、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或注册证、特殊化妆品生产批准文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SC(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二十条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工业、高原生物(加工)、清洁能源企业申请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自筹资金(不含国家投资)在藏新建、改扩建(设备和产房)和技改的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地方经济贡献总额超过50万元(含本数)的且符合林芝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根据其成长性、产值规模、吸纳林芝常住人口及大学生就业等情况,每年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的55%-85%给予扶持,用于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和扩大再生产。

1.对年地方经济贡献总额达5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地方贡献总额55%进行扶持奖励:①在林芝本地产值规模达500万元及以上(或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②吸纳林芝市常住人口5人或本地大学生1人以上就业的。

2.对年地方经济贡献总额达2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地方贡献总额60%进行扶持奖励:①在林芝本地产值规模达1000万元及以上(或销售额达400万元以上的);②吸纳林芝市常住人口10人或本地大学生3人以上就业的。

3.对年地方经济贡献总额达5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地方贡献总额65%进行扶持奖励:①在林芝本地产值规模达2000万元及以上(或销售额达800万元以上的);②吸纳林芝市常住人口15人或本地大学生5人以上就业的。

4.对年地方经济贡献总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地方贡献总额75%进行扶持奖励:①在林芝本地产值规模达3000万元及以上(或销售额达1200万元以上的);②吸纳林芝市常住人口20人或本地大学生10人以上就业的。

5.符合以上扶持奖励标准的企业,年地方经济贡献总额较上年度每增加10%,扶持奖励比例提升5%,累计增加比例不超过10%。

第二十二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充分利用西藏企业上市融资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的政策优势,对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自迁入林芝之日起,提供上市辅导、程序带办等“一条龙”服务,政府补贴除保荐费以外的全部费用。对在中国境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科创板,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6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出资设立政府主导、社会资本参与的融资担保公司,并设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对符合林芝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进行增信支持。

企业向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用于西藏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符合条件的贷款,执行比全国贷款基准利率低2个百分点的利率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扶贫龙头企业,可享受年利率1.08%的西藏扶贫贴息贷款利率政策。

第二十四条 对未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但符合林芝产业发展导向且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超过3000万元的投资企业,由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贷款给予银行实际贷款利率50%的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

第二十五条实施招商企业“全程代办·专班服务”制度。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行业50强企业或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一名政府专职人员提供全程带办服务,并由一名县级以上领导负责项目落地。

第二十六条 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实行项目落地联合预审制度,对各项前置审批手续出具综合预审意见,并通过并联审批和容缺审批相结合的模式加快行政审批进度。严格落实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事项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对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评价等产业项目论证环节,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协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对无前置审批事项的相关手续实行即报即审即办,对新引进企业的注册登记,项目立项、备案等事项实行限时办结。

第二十七条 建立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制度。开辟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绿色通道,对于投资企业在项目实施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采取“一事一议”政策,通过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和保障措施,并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限时解决;妥善处理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出现的问题,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民营企业重大危机预警处置机制与我市民营企业家市外纠纷及涉诉应急协调处理机制,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实行政府收费目录清单制。严格按照自治区相关标准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协助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在企业用水、用电、物流等环节按照现行最优政策执行,切实降低企业生产及运营成本。

第二十九条 扩大开放,深化投资便利化改革,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外商投资法,依法依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来林芝投资,并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外商外币投资额按到款当日市场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投资额。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各县(区)、经开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负责对所属企业进行认定、评估以及奖励兑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奖励资金以年度为单位,每年1月底前由企业向所在市、县(区)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地招商机构及相关部门联合审核认定后,报相应党委、政府批准,由市、县(区)财政一次性兑现。

第三十二条办法所指地方经济贡献总额,具体包含: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不含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以及罚款、查补、追缴形成的地方财力。

第三十三条 同一类型的扶持政策,不可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扶持。对总投资在1亿元或纳税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带动和辐射作用明显的项目,在土地价格、企业扶持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三十四条 建立企业扶持退出机制。投资企业在申报年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则不予扶持;企业在享受政策扶持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背承诺事项、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的,将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资金,3年内不得享受各项资金扶持。

第三十五条 企业对所确定的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等提出异议的,或者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要求退出而提出异议的,可向林芝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林芝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进行全程跟踪、督办、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林芝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试行办法》(林政发2018〕111号)同时废止。如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随之调整。

权威解读:《林芝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试行办法》:http://www.linzhi.gov.cn/linzhi/zwgk/202011/825844e49d02472fa04011d56b3c1f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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