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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职权编号:
12cyzjj zs-1
子项:
行使主体:
察隅县住建局
咨询电话:
0894 5438398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执法、法规部门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于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