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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林芝市鼓励外地建筑企业在林芝设立经济实体的通知

  • 2019年12月13日 17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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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随着国家加大对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尤其是川藏铁路、大型水力发电站等项目的投资立项,为林芝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机遇。为贯彻落实自治区鼓励区外企业在藏设立实体等相关政策,切实调整我市经济产业结构,促进实体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流程的通知》(藏财采办〔2017〕36号)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自治区鼓励区外企业在藏设立经济实体的相关政策,各级各部门要把握文件精神实质,为有意愿落户林芝的外地企业提供保障,进一步提升服务企业的意识,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全方位做好企业服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学习领会,认真研究部署,抓好贯彻落实。力争通过努力,实现在我市落户企业数量增加,规划效应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抓落实、促发展”意识,认真对照政策依据,把握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文件精神抓紧抓实;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谋划、亲自部署、周密安排,切实担起责任,准确把握新形势下林芝发展的战略定位,准确把握林芝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准确把握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情况,鼓励参与重点项目建设的外地建筑企业落户林芝,做好政策宣传、优化便民服务。及时发现研究具有代表性、普遍性和全局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推进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全市税收征管工作扎实有序平稳开展,为促进林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林芝市税务联席会议工作运行制度


附件

林芝市税务联席会议工作运行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林芝市税收征管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税费征收工作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培植税源、依法加强税收征管,着力解决全市税收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征管职责划转、加强税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平台等工作,特制定林芝市税务联席会议工作运行制度。

    第二条通过建立税务联席会议工作运行制度,强化部门间联系和沟通,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分析研究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解决好财税运行中存在的难点和突出问题,壮大地方财力,为林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为林芝市税务联席会议会议召集人。受召集人委托,分管税收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税务局主要负责人也可作为临时召集人。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审计局、扶贫办、税务局,银保监分局、人行林芝中心支行、残联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到特殊紧急事项需要联席会议研究的,经召集人同意随时召开。参加单位根据议题确定,可临时增加成员单位之外的相关单位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联席会议工作职责及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统筹协调组织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

二是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指导、督促各级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划转工作任务;

三是听取各相关单位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情况汇报;

四是共同分析、研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和措施;

五是研究拟订综合性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协调、衔接税费征管实施方案或措施;

六是共同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流程的通知》(藏财采办〔2017〕36号)文件精神,提出具体落实措施。

七是组织研究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听取工作成果,总结工作经验。

八是统筹研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人员配置

九是研究解决有关协作配合工作中的问题或其他重大专项议题。

十是积极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联席会议明确事项贯彻落实。

第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向政府办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动态信息,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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