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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职权类型: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职权编号:
子项:
行使主体:
咨询电话:
0894-5832565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每项工作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5.事后责任: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生产、经营备案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而同意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生产、经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和备案条件的;
4、在企业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