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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乙级)认定初审

职权类型: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职权编号:
子项:
行使主体:
咨询电话:
0894-5832565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2009年7月1日)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转报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处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不予受理、转报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予以转报的;
3.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4.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
5.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活动;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6.在初审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街道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2006年11月22日)第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2009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被评价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区保护,限制外地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四)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活动;(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六)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七)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