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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备案

职权类型: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职权编号:
子项:
行使主体:
咨询电话:
0894-5832565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9年3月26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一)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2007年12月28日)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接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备案申请或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后,立即受理并登记。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并收集相关资料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决定责任:同意备案的,制作相关文书。                            
4.执行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整改并进行复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3.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