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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职权类型: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职权编号:
子项:
行使主体:
咨询电话:
0894-5832565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2年1月30日)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根据备案要求的条件予以审查。                                  
3.决定责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做出决定。                          
4.送达责任:及时将是否准予试生产方案备案的决定送达。
5.事后责任: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做出的备案决定做好妥善的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3.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