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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职权类型: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职权编号:
子项:
行使主体:
咨询电话:
0894-5832565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 在注册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