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资格证补发、换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从业资格证补发、换发
职权编号:
子项:
行使主体:
市(地)、县(区)级交通主管部门
咨询电话:
08945823399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2006年11月23日,根据交通运输部令第52号2016年4月21日修订)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2006年11月23日,根据交通运输部令第52号2016年4月21日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其他违法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2006年11月23日,根据交通运输部令第52号2016年4月21日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其他违法行为。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