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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检查被审计单位与财政、财物收支有关的资料、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以个人名义的存款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无明确规定
职权名称: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检查被审计单位与财政、财物收支有关的资料、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以个人名义的存款
职权编号:
LZSJJ JC-4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审计局
咨询电话:
0894-5821737、5822103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机关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三十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责任事项:

1.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报送有关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安排,制定需要报送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清单,通知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等,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2.管理使用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指定部门、专人接收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要求登记、使用、保管。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要求核对、登记、使用、保管。对需要归还的资料原件,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办理归还手续;对不需要归还的资料,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对上述接收的资料涉密的,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正)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