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

职权类型:
其他
法定期限:
无明确规定
职权名称:
职权编号:
28LZXFJ QT-2
子项:
暂无
行使主体:
林芝市信访局
咨询电话:
0894-5883958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1995年4月15日西藏自治区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22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七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一级和本级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交其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国家机关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接待和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登记信访事项,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做出受理决定;对不在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做出不予受理告知的职责。
2.告知责任:对在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进行程序性告知的职责。
3.保密责任:为提供检举揭发及有关情况的信访人保密的职责。
4.对信访情况的分析报告责任:研究论证、收集信访人建议、意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的职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及时督查督办,促进信访事项的案结事了的职责。

追责情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4.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第四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备注:

暂无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