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05号(F类2号)建议的答复
- 2021年08月10日 11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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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出台提高聘用干部工资待遇指导性意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多年来,全区乡镇聘用干部长期工作和生活在条件艰苦的农牧区基层、生产一线,在促进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对他们的辛勤付出,各级党委、政府都给予了充分肯定。
长期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十分关心广大聘用干部的生活待遇问题。2002年10月下发《关于转发<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乡镇聘用干部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藏委厅〔2002〕110号),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尤其要关心、帮助解决聘用干部解聘后的生产和生活困难。对解聘后无土地、草场等生产资料的聘用干部,乡镇政府要通过适当调整,尽力为其解决土地、草场等生产资料;对解聘后生产生活确有困难的聘用干部,民政部门可将其列为救济对象,尽力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对解聘后从事经商、办企业的聘用干部,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在税收、办照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2006年,自治区人事厅下发《关于提高聘用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藏人发〔2006〕120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对乡镇聘用干部实行岗位津贴制度,月人均增加津贴500元。在职聘用干部解聘后,将以解聘当月的岗位津贴作为计发生产生活补助费的基数。2008年7月,区党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妥善解决聘用干部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乡镇聘用干部问题的意见》,各地(市)可在认真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措施,予以妥善解决,自治区不再制定统一政策。
林芝市于2010年5月出台了《林芝地区关于妥善解决乡镇聘用干部问题的意见》(林地委办〔2010〕101号),对聘用干部解聘条件、解聘办法、解聘程序、解聘后待遇和经费来源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对已到解聘年龄和主动提出解聘要求的聘用干部,聘用年限满20年的,解聘后每月生产生活补贴标准为在聘期间最后一个月工资再加500元,聘用年限不满20年的,解聘后每月生产生活补贴标准为在聘期间最后一个月工资80%再加500元;二是对自动离职的聘用干部,自动离职15天以上的聘用干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工作年限×聘用期间最后1个月工资数);三是对2009年12月31日前解聘的聘用干部,按照谁解聘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妥善处理。四是对去世的聘用干部,发放解聘前10个月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和1000元一次性丧葬补助。
您所提的波密县聘用干部待遇问题,波密县已于2021年3月份开始着手准备解决,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全县已全部解聘的17名聘用干部拟进一步提高工资待遇,具体为:在聘用干部享受原有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人/月,并经波密县人民政府党组第3次会议研究通过,将全县解聘干部工资待遇纳入财政预算,待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即可执行。同时,波密县将动态监测已解聘干部的生活状况,对确有困难且符合救助帮扶条件的,予以帮助。
感谢您对我市人事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与信息科
联系电话:0894-5889787;
0894-5422114(波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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