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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保护地内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一次性告知单

  • 2023年06月07日 1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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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自然保护地内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

二、所需资料

(一)拟建机构或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文件(包括项目背景;项目性质,如新建、重建、改建、国防、民生、基础设施等;项目占地类型;项目所属规划等)。

(二)修筑设施事项申请表。

(三)县(区)林业部门审核文件(审查意见)。

(四)项目立项依据。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文件,包括可研批复、初设批复、核准本案确认文件、实施方案批复等,相关规划及规划批复文件,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会议纪要、主要领导讲话等支撑文件。

(五)拟建机构或设施与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的位置关系证明文件(附主要拐点坐标)。

(六)业主单位向县(区)林草局申请核实位置关系的函。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八)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拟建机构或设施的规划或工程设计文本。

三、办理程序

1.县(区)林业和草原局对申请材料初审,并实地查看。县(区)林业和草原局初步确定拟建项目位置与保护区区位关系,且符合《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规定,上报“关于...(项目)涉及某自然保护地的请示”至市林业和草原局,并附上项目审核资料。

2.市林业和草原局审核拟建项目的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前往实地查看后上报至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3.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审批项目或上报国家林草局审批。

四、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川藏铁路、抵边搬迁、国防等重大项目坚持特事特办,争取事不过夜)。

五、咨询联系电话:0894-5822493

六、监督投诉电话:0894-583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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