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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登记工作制度(试行)

  • 2018年12月22日 14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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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的登记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特制订本制度。

二、登记办公室统一受理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登记材料;承办全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三、登记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下简称登记企业)。

四、登记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人员,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培训合格证》,没有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五、登记工作人员必须遵循“主动热情、廉洁高效”的原则,在工作中做到提前到岗、热情接待、礼貌用语、恪尽职守。

六、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

七、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表格式样和填写必须规范。登记中使用的登记申请书等必须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规范性文本。工作人员在填写各种表格时,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填写,项目填写齐全,内容明确真实,不得涂改,如果填写错误,确需更正的,划改后必须加盖划改人印章。

八、登记办公室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不得少于两人,复核现场情况与登记企业提交的登记材料是否相符,符合要求的,提交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九、登记企业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复核换证程序按相关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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