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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个体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2017年度年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7年12月21日 16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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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简称《条例》,我市2017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工作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启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年度报告的主体、时间和方式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凡在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报送2017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年度报告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http://xz.gsxt.gov.cn)进行。 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http://xz.gsxt.gov.cn)报送年度报告;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登记的工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二、其他事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完成后,将自动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不对企业年度报告进行预先审查。 依照《条例》规定,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报的,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向社会公示。企业除公示年报信息外,还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公示即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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