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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 2018年12月22日 12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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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林芝市有关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目标、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市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计生工作。

(二)贯彻国家、自治区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藏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重大藏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对全市藏医药工作实行行业监督管理。

(三)负责制订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订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根据授权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贯彻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的宣传。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对重大食源性疾病的救治,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五)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发展规划和措施,监督落实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政策措施。负责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六)负责制订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订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订和实施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医学科研攻关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七)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药物政策、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使用的监管工作。

(九)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相关数据采集和分析研究,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订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一)制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会同自治区卫计委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全市卫生计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计生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计生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卫生计生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六)负责林芝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和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林芝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林芝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林芝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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