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鑫开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郭双林向我局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6年7月8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林工认受字〔2026〕457号)>)及《工伤举证通知书》(林人社工便调查〔2026〕118号)),因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工伤举证通知书通过直接送达及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通过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本公告在http://www.rsj.linzhi.gov.cn和http://www.linzhi.gov.cn网站及林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公告,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书及工伤举证通知书内容如下:郭双林于2026年6月26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2026年7月8日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郭双林称:为你公司招用至墨脱县背崩乡项目工地从事电工工作。2026年4月18日上午9时左右,在墨脱县背崩乡项目工地,抬摸板过程中右脚不慎被砸伤。
2026年4月26日,经墨脱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1.足挫伤;2.跖骨基底骨折(右侧第1)。2026年5月21日,经墨脱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1.足挫伤;2.右侧第1跖骨基底骨折;3.右足楔骨撕脱骨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规定,现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林人社工便调查〔2026〕118号)向你单位进行送达。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郭双林在2026年4月18日发生的事故是否为工伤,向我局进行书面答复(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请将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向我局提交)。
公告期间,相关当事人可到本机关领取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工伤举证通知书原件。
联系单位:林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
地址:林芝市巴宜区青年路3号
联系电话:0894-5832351
林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