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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来源:林芝通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29日 10时51分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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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上午,林芝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林芝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林芝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会议应到代表240人,实到代表223人,符合法定人数。

大会执行主席尹李峰、林科聪、冯玉忠、周传峰、次仁顿珠、王启展、肖会兵、次仁罗布、次欧、白吉、次仁塔杰在主席台前排就座。

巴塔、符永波、多吉欧珠、崔能飞、李选印、段刚辉、刘春祥、洛桑吉美以及大会主席团其他成员和市级领导在主席台就座。

主席团常务主席、大会执行主席周传峰主持会议。

受市二届人大常委会委托,尼玛扎西主任向大会作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尼玛扎西在报告中指出,过去五年,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特别是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法履职、担当尽责,累计召开代表大会7次、常委会会议40次、主任会议84次,制定、修订(正)、起草、报备地方性法规10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79个,开展执法检查22次、专题调研49次,作出决议决定68份,印发审议意见73份,迈出了守正创新的坚实步伐,镌刻了依法履职的精彩印记。

尼玛扎西在报告中说,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积累的经验弥足珍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的结果,是市委坚强领导的结果,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力指导的结果,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各级人大代表、“一府一委两院”、各级各部门、各族各界人士大力支持的结果。

尼玛扎西在报告中说,市人大常委会要按照市第三次党代会擘画的发展蓝图、明确的发展方向与总体要求,在市委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贯彻“八个必须坚持”重大原则,立足“四个机关”职能定位,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立法、监督、代表工作全过程,以高质量法治供给护航国家重大项目,以高效能监督推动改革开放先行,以高水平代表工作汇聚民智民力,以实干实绩助力林芝市第三次党代会描绘的宏伟蓝图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措姆在报告中从五个方面回顾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她说,全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忠实履行法定职责,做深做实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审判质效持续提升,队伍素能和司法公信力不断增强,为助推林芝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贡献了人民法院智慧和力量。

措姆在报告中说,今后,全市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政法工作、法院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区党委、市委安排部署和上级法院工作要求,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紧扣林芝“十五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系列战略部署,不断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聚焦“忠诚与担当”、在深学笃行中坚定正确方向,聚焦“服务与保障”、在履职尽责中护航发展大局,聚焦“便民与惠民”、在守护民生中展现司法作为,聚焦“赋能与提质”、在守正创新中提升司法效能,聚焦“公正与廉洁”、在固本强基中锻造过硬队伍,为林芝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尼玛次仁在报告中从五个方面回顾了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他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上级院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锚定林芝“1+4+1”发展定位体系,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奋力交出一份人民群众可感可及的检察答卷。

尼玛次仁在报告中说,时代赋予重任,形势决定任务。今后五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事业发展“十五五”规划》,以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为主题,以加强法律监督为主线,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导向,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建设过硬检察队伍为支撑,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为打造西藏经济新增长极,努力建设繁荣稳固的祖国边疆示范带贡献更加坚实的检察力量。

部分在林十二届自治区人大代表;出席市政协三届一次会议的政协委员;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人民团体负责人,市(中、区)直单位负责人,县(市、区)监委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部分在林企业负责人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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