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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四农普】“四农普”综合试点问题解答——清查摸底

  • 2026年08月24日 10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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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院(公益性、盈利性)及住在养老院的老人是否是清查摸底对象?

答:养老院不是清查摸底对象,不填报清查摸底试点表。

如果住在养老院的人在本村有房,即使在自家住房居住时间不足6个月,也要填写农户清查摸底试点表。

2.承包方承租土地,并建设农业设施,但未自行经营,而转租给实际生产经营者,应如何进行统计?

答:原承包方应登记其承包的土地面积;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承租方则应登记其实际经营的面积。

3.假设某承包户在村内有承包土地种植,在村内无住房,住在就近的乡镇社区。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该户属于外来经营户,清查摸底时在虚拟建筑物里添加,填报农户清查摸底试点表。

4.假设某人既是本村常住户,也是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清查摸底时如何处理?

答:需要同时填写农户清查摸底试点表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清查摸底试点表。

5.对于在本村仅拥有空置宅基地、户口未迁出,但确权承包土地已全部流转出租的农户,应如何处理?

答:清查摸底时,在虚拟建筑物里添加该农户。

6.农户清查摸底试点表中,本村实际经营(耕种)的耕地面积等指标,是否包含零星分散、非成片的小块耕种土地(如宅旁菜地、边角地等)?

答:根据不重不漏的原则,只要符合农业生产经营的标准,均属于耕地。

7.农户在非林业用地上(如宅基地、村庄周边零星地等)种植树木,符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标准,其种植面积是否应计入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

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8.从事农、林、牧、渔产品批发的合作社,需要作为四农普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纳统吗?

答:属于批发业,不是清查摸底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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