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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芝市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 2020年12月11日 16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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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林芝市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

林芝市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脱贫攻坚资金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工作信贷投入力度,巩固和提升林芝市脱贫攻坚工作成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林芝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经林芝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设立的公益性基金,由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主要用于向林芝市能带动建档立卡户及边缘户就业或增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小微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担保贷款是指以基金为杠杆,由林芝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承贷(以下简称承贷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本基金仅承担基金项下有限担保责任。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林芝市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金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扶贫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市财政局、市扶贫办、中国人民银行林芝市中心支行、银保监林芝分局、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遇到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办公室主任由公司法人(法人代表)兼任。

    第五条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定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使用的原则和方式;

(二)审议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管理制度和基金实施方案;

(三)审议批准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对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和绩效考核;

(五)审议决定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和损失处置方案;

(六)审议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补充机制;

(七)决定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运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解决基金设立和运作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拟定有关考核办法,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基金担保的贷款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基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专用账户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中国人民银行林芝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监督在林芝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扶贫政策,负责扶贫贷款的统计和发布,定期对扶贫信贷政策执行情况、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发挥作用和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评估;

(四)银保监林芝分局负责承贷银行具体贷款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承贷银行创新扶贫信贷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完善风险控制制度;

(五)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基金日常管理,负责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及日常运行和维护;

(六)市扶贫办按照减贫带贫的工作要求,审核和确认贷款主体,明确扶贫责任和义务。各县(区)扶贫办具体负责本县(区)区域内产业扶贫项目的建设进度、完整度及后续减贫带贫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承贷银行主要职责。创新符合产业扶贫政策的信贷产品和服务,负责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一)按月向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扶贫办、中国人民银行林芝市中心支行、银保监林芝分局、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报送利用基金担保向贷款主体发放贷款情况。

(二)对借款人准入和限制条件进行贷前调查、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加强贷后风险管理。

(三)向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领导小组申请不良贷款代偿,并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四)与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履行相应职责。

(五)依据相关合同和法律规定追偿不良贷款。

第三章 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管理

第八条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规模。以市政府批准设立(含分配至各县区)的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规模进行有限担保。

第九条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全额存入林芝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专户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规定,产生的利息收入(除税费支出外)归入基金账户。基金存入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额度,根据本办法确定放大倍数和已落实的放贷额度确定存入额度。

第十条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放大倍数。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担保贷款总额度控制在基金总额的6倍之内。

第十一条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承担所担保每笔贷款80%的风险补偿责任,其余20%风险责任由承贷银行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承担有限贷款风险补偿责任,总补偿金额不得超出基金自身的资金规模。

第四章贷款对象、使用条件和用途

第十三条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支持对象。经市、县(区)扶贫办认定的具有带动建档立卡户及边缘户就业或增收、减贫带贫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小微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

第十四条履行扶贫责任的借款人以基金作为担保向承贷银行申请贷款,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林芝市产业政策、行业政策和金融信贷政策;

(二)不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和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情况;

(三)无高风险投资行为,借款主体(人)及其配偶无违法行为;

(四)对能够提供有效抵押物、质押物和贷款保证的借款人,银行应首先考虑借款人资产、经营、信用等状况,要求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要求的抵押物、质押物、贷款保证,不足部分,借款人可申请基金补充担保贷款;

(五)借款人具备与贷款规模相匹配的经营及还贷能力;

(六)承贷银行要求满足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借款人带动建档立卡户及边缘户就业或增收,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具体帮扶责任。

第五章贷款限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六条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担保贷款单笔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全市实有基金规模总额的30%。

第十七条林芝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项目建设和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十八条本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符合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文件规定,执行西藏扶贫贴息贷款利率,不符合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公布的相关贷款利率。

第六章贷款流程及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办理本办法项下贷款,应由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林芝市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支持扶贫产业开发合作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背、超出本办法所规定内容。

第二十条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对使用市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进行的担保贷款的借款主体资格审核,借款人须向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符合贷款条件的,向企业出具《企业担保基金贷款主体资格审核意见》。借款人应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借款人自有资金或资产证明,以及前期投入资金的证明材料;

(四)贷款还款来源及计划书;

(五)产业(项目)链接建档立卡户及边缘户相关证明材料,即能够带动建档立卡户及边缘户增收或就业的证明材料;

(六)产业(项目)建设任务计划书(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资金筹措、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效益、项目带动利益联结机制);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金融承贷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产、信誉、经营状况、还款能力、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风险防控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向借款人出具《企业担保基金贷款审核意见》,借款人应向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公司的相关章程,企业法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需要提供公司运营状况报告单、财务状况核算单等;

(三)企业所从事的经营项目,项目现状前景分析;

(四)企业信用记录;

(五)承贷银行要求满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企业提交的《企业担保基金贷款主体资格审核意见》和《企业担保基金贷款审核意见》后,对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担保贷款项目及借款人进行审核,并向承贷银行出具《同意担保意见书》,由承贷银行根据《同意担保意见书》自主发放贷款。

第二十三条承贷银行自收到《同意担保意见书》后启动贷款流程。未经推荐和审核的借款人,一律不得使用基金担保。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带动建档立卡户及边缘户就业或增收,须以合同形式明确借款人具体减贫带贫责任,如借款人不履行减贫带贫责任,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督促借款人采取提前结清贷款或追加抵押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借款人须补偿银行利差损失。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通过基金获得的贷款,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挪为它用。如发现借款人存在挪用或改变贷款用途的情况,经查实后按照规定提前收回贷款,5年内不得受理该借款人基金担保贷款业务。

第七章补偿范围及流程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未按时归还本金或利息,或发生其他影响借款人生产经营的重大风险事项时,即认定存在风险。

第二十七条承贷银行须在贷款确认为风险后10日内,向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供借款凭证、催收通知书等资料。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补偿申请后20日内,召集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审核,在确认金融机构无道德风险和管理责任前提下,出具审核意见书,由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按风险分担比例进行代偿,逾期未出具审核意见,视同由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进行代偿,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及时将代偿资金划入承贷银行指定账户。

第二十八条使用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代偿后,承贷银行应作为追索主体,做好未收回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回的贷款本息在扣除相关追索费用后,按照既定比例分配给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和承贷银行。在追索贷款过程中,项目所在地市县(区)扶贫办等政府部门应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第八章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承贷银行要依法依规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和套取挪用基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全额收回所支持的基金资金外,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贷款风险实行限额管理,当基金担保贷款总额不良率达到5%时,所有承贷银行停止基金担保贷款业务,直至贷款不良率降至规定警戒线以内。

第三十一条在贷款投放中,承贷银行要按照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日常管理、风险防控和追偿等工作。市扶贫办等职能部门要建立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风险的防控机制,严格把好风险补偿确认和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领导小组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查、聘请中介审计等方式,对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核查。充分发挥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已按照《林芝市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管理办法》(林政办发〔2016〕207号)发生的担保贷款,按原合同继续执行,并做好债权、债务移交工作。贷款结清前,按照本办法测算担保基金额度。

第三十四条各县(区)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专户资金,统一划转至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由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各专户提供的担保额度,统一调配使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林芝市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及担保基金管理办法》(林政办发〔2016〕2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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